税收方面的论文发表
一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至为重要,它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基础。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税收方面的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税收方面的论文发表篇1
浅议税收民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一、税收民主原则的基本内涵
税收民主是指国家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在税收的使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应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主权。[1]税收民主应贯穿于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及使用过程中,税收的各项活动由人民决定,受人民监督。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民主。
主要包含立法机关的民主、立法程序的民主和立法公开三个内容。我国的税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代表人民行使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机关的民主要求税收立法权专属立法机关,不能随意地授权给其他机关;同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立法的过程需要人民的广泛参与,要确保程序公正公开,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
(二)税收执法民主。
也即税收的管理民主,税收管理是一项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执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的税收征收及处理决定都由税务机关自行决定,纳税人只有被动接受的义务。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纳税人享有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税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直接剥夺和侵犯,如不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权进行限制,公民的私有财产将无法得到保障。
(三)税收司法民主。
包含税收司法机关产生上的民主、决策的民主及司法救济途径的民主。税收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复议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审判人员需要具有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结果。在审判过程中,要有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并独立地作出判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包庇税务机关。在司法救济途径方面,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扩大复议和诉讼的审查范围,取消一些不利于纳税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性规定。
(四)税收监督民主。
国家的一切征税活动都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征税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对征税权的行使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对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质询、申诉、控告和检举。离开了人民监督的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真正的民主就是权力的牵制和平衡,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监督,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监督”。
二、确立税收民主原则的重要意义
(一)税收民主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然要求。
税收民主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税收法治是税收民主的必然结果,贯穿于税收民主的始终,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税收民主主要是指税收的立法民主,如果立法的过程充分听取了公众的意见,公众就会比较容易接受和遵从,因为这是公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关系到公众切身的利益,因此税收民主的实现为税收法治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税收民主是控制征税权的必要手段,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税收腐败。
政府的征税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但却容易逾越授权界限,为自身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会毫无克制地剥夺和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而控制征税权的滥用,则需要在税收立法权限上加以严格限定,而且必须对征税强大的征税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征税权行使的全过程,人民有权参与并表达意见、参与决策,把权力紧紧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三)税收民主是税收遵从的实现途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税收遵从,又称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根据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的被称为纳税不遵从。纳税遵从的实现前提是纳税必须民主。倘若征不征、征多少、怎么征事先并未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关系到纳税人自己切身利益的财物被毫无预兆的征收和剥夺,这会引起纳税人强烈的不满,势必会引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反抗和斗争,出现一系列逃税、漏税的情形。
三、我国税收民主的主要不足
(一)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备,纳税人的权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直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较少,着重强调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负担等方面,使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成为一纸空谈。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纳税人的权利却没有在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对纳税人权利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实际可操作性上都无法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二)税收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合理,立法权的行使具有任意性。
全国人大及其会是我国税法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直接参与立法的全过程。而在实践中,纳税人代表人数偏少,政府官员却在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占很大比例。同时,人大代表缺乏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代表纳税人行使税收权利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立法权被大量授权给行政机关行使,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屈指可数。
(三)公民税收民主意识淡薄,参与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民主发展进程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较为缓慢,存在很大的差距。一直以来,在税收的征收方面,国家都注重纳税人义务的宣传,很少注重纳税人权利的宣传,以至于纳税是一种强制性、无偿性的义务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人们从来不知也不敢反抗,任由政府剥夺自己的私有财产。人们更无法意识到自己有权参与到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活动中,参与意识淡薄。
四、我国税收民主原则的实现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关于纳税人权利方面的规定,使纳税人的权利法律化。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都强调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如果片面地强调纳税的义务,显然是把人民看作政府管理的对象,而非国家的主人。因此,首先,要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做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同时也为相关的税收立法提供宪法依据;其次,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纳税人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不是进行简单笼统的概括,使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二)改善税收立法机关的组成结构,使立法权专属于立法机关行使。
现阶段应当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在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的上限,增加纳税人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使人大代表能够全面掌握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更好地处理实践中遇到的税收方面的问题;同时,严格控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授权,禁止空白授权,禁止转授权。
(三)增强公民的税收民主意识,健全税收立法和税收管理的参与机制。
注重纳税人权利的宣传,设立纳税人权益日,在社区公告栏上设立税收知识宣传窗口,使人们了解税收的意义和作用,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在税收立法和税务征收管理方面广泛开展一些征集意见活动,如听证会、茶话会,培养纳税人的税收民主意识,让人们充分参与到各项税收活动中,各抒己见。对于那些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而纳税人又处于弱势地位无法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表达意见时,有关人员应以走访的方式,了解他们的利益需求,并及时反馈给立法和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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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方面的论文发表篇2
论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房地产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税负高于其他行业,特别是在行业快速发展的那些年表现的更为明显,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税收总收入约为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5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税收增加1.75亿元,占税收增加总额的35%。此外,运作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也是房地产行业经营的主要特点,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循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其重要性可概括为:第一,我国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偏高,并且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企业客观上有较大的纳税筹划操作空间,纳税筹划可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第二,行业竞争激烈,纳税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控制自身运营成本,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近些年来,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税务机关征缴稽查的重点对象,纳税筹划可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规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并且呈现出细化的趋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房地产企业对税法及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仅仅是掌握了法律对部分税种的规定,缺乏对税法中特殊规定和政策的认识,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企业无法对自身的涉税业务进行有效筹划和管理,甚至有可能产生漏税或重复缴税的情况。此外,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晚,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均存在不足,这使得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甚至产生了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的错误认识。房地产企业偷漏、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实际上企业是可以通过提高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来降低企业税负的,完全没必要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的道路。
例如:某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个项目,其中A项目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可以扣除成本费用为400万元,则该项目增值率为150%,土增税为240万元,同时还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6万元;B项目市场价格为1500万元,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为1000万元,则该项目增值率为50%,土增税为150万元,同时还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84万元。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两个项目共缴纳税金530万元。如果企业将这两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同一小区,那么项目整体增值率为78.60%,土增税为370万元,同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40万元,相比之下便可节税20万元,可见企业应具有税收筹划意识,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二)缺乏纳税筹划能力及管理体系
目前,很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都交给财务部门完成,但部门内部却没有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其他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有限,整体上缺乏完善的纳税管理体系,也缺少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因为企业的税费缴纳工作均是由财务部门完成,所以企业的管理者往往也会将多缴税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等情况归咎为财务部门的工作失职,但针对这种现象却也没有人能够提出更好的建议,这实际上本身就是对税收筹划工作认识上的错误。
企业财务人员在办理纳税业务时确实会与税务机关产生互动,但却仅仅是将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义务,并没有真正涉及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决策,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很多业务都由企业决策人、市场部门、销售部门、策划部门完成,这些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税收筹划工作需要有这些部门的合作与支持。从目前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机械的让财务部门独立负责,又没有给财务部配备专业人才,显然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三)缺乏税收筹划事前管理
管理者对税收筹划没有正确的认识,以及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都导致企业的后知后觉,通常都是在事后发现税收负担过重时才要求财务部门使用账务处理手段做应急处理,然后此时极端的操作往往会与税收法律法规冲突,这也是房地产企业税收方面经常出现偷税、漏税的主要原因之一。实际上,企业的纳税义务一旦发生,再通过其他的手段去处理为时已晚,这时再进行税收筹划则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可见,纳税筹划的应该是一种事前筹划,同时也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及时掌握,否则纳税筹划就不能有效实施。
三、税收筹划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积极转变思维观念,树立科学的税收筹划意识是房地产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基本前提。企业不能将税收筹划工作硬性的安排给财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与完善的税收筹划机制上,管理层要给予税务筹划工作高度的重视,企业各部门开展业务也要与税收筹划工作相配合,并在业务开展前便做好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还要鼓励税收筹划人员积极学习政策法规,全面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动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及纳税成本节约意识,在涉税工作上加强税主动性,最大程度的减轻纳税负担。
(二)提高税收筹划能力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负责人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到税收筹划的效果,所以企业在人员招聘时就应该倾向于有税法专业知识的人,并采取适当激励手段来鼓励财务人员加强税务法规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从而提高其税务筹划能力,降低企业的各种经营风险。在外联工作上,企业应加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特别是对于一些模糊事项和新兴业务的处理,一定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再实际操作。如果企业存在一些内部员工无法胜任的岗位或无法完成的税务工作,企业可以考虑在外部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企业做顾问,例如注册税务师、理财规划师等,这样可以大大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权威性且降低操作风险。
(三)强调做好事前筹划
房地产企业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点是在事前筹划,且其灵活性对事前筹划也是至关重要。国家税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都在不断的变化、调整、改进,企业想要做好事前筹划就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主观上保持积极思考的状态,预测政策调整的方向和时间,为日后的税收筹划操作做好准备,增强方案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较难预计的政策变化,税收筹划决策者要加强与企业各部门、税务机关、企业管理者之间的沟通,以便制定全面的筹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