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税收方面的硕士论文

| 小龙

在现今社会中,税收,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于税收方面的硕士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于税收方面的硕士论文篇1

论“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收影响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部署,明确表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36号文),自5月1日起,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全面开征增值税,并适用6%的税率。

目前,金融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其缴纳的税收额占税收总额的20%,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影响巨大,涉及面广,波及主体多,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一、什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

在我国税收收入结构中,一部分为流转税,一部分为所得税,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税收,共计三大部分,其中流转税占比55%。流转税涵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其中增值税占比60%,营业税占比30%,因此,合计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比值为40.5%左右。

简单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由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计算而得,其征税主体所处领域主要为制造业。营业税,是对商品或劳务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由营业额乘以商品或劳务对应税率计算而得,其征税主体所处领域主要为服务业。

金融业“营改增”,即把按营业税缴纳的应税项目转变为按增值税缴纳,以实现税收结构的调整。

举例来讲,假设B商品买入价为100元,转手卖出价为200元,则商品增值额为100元。营业税是对200元销售收入征税,营业税=200*对应税率(有3%、5%、5%~20%等多种税率)。增值税是对100元的增值额征税,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7%、11%、6%、0%不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卖出B商品需要缴纳的税收,进项税额为买进B商品可以抵扣的税收。

二、“营改增”试点的效果

统计数据显示,从试点至上半年,累计实现减税近5000亿元,至底,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减税效果非常明显,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

金融业“营改增”,也有望在税收缴纳上实现有效减负,并打通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现象,推动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金融业涉及范围和主体广泛,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增值税整体抵扣链条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节点。

三、“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收影响

金融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因此,目前仍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试点后,改征增值税,税率暂定6%。从数值上来看,税率提高了1%,但税收会因此就提高吗?很显然,税收额与税率没有必然关系,还在于应纳税额的大小。“营改增”后,有一部分进项税收可进行抵扣,因此,应纳税额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小,使得决定金融业最终税负压力的是“营改增”后应纳税额的大小。

(一)银行业

对于银行业来说,其主要税收来源来自两大部分,一是存贷款利息净收入,二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这两大收入都按5%征收营业税。但“营改增”后,营业税不用缴纳了,这部分税收转增为银行利润,同时,存贷款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需按6%开征增值税。

税率提升了,银行业税负压力是否因此增大?这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对于存贷款利息净收入,利息支出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因为银行存款客户大多数为个人,无法开具发票;对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成本支出一部分为人工费用,进项税难以抵扣,另一部分为IT运营和电信服务支出,可进行抵扣。

据研究测算,以上市银行为样本,若以上利息支出、成本支出等营业费用完全不可抵扣,则“营改增”可使银行税前利润下降1.93%;若完全可抵扣,则“营改增”可使银行税前利润下降0.48%。因此,综合来看,“营改增”可使银行税前利润减少,下降比例介于0.48%~1.93%之间。

(二)证券业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有四大收入来源: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60%)、买卖金融商品收益(占比25%)、融资融券收入(占比10%)以及其他(5%),这四大版块收入皆按5%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对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只有小部分可抵扣,如交易所规费、中登公司开户费、过户费等可以抵扣,而其他大部分业务收入不可抵扣,由于券商交易客户大多数是个人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无抵扣可能性;对于买卖金融商品收益,与普通商品买卖类似,因此,大部分税收都可以进行抵扣。

据研究测算,“营改增”对券商四大业务收入的影响较小,对净利润影响比值在-1%~1%之间(具体比例视进项税抵扣情况而不同)。

因此,“营改增”对券商业绩影响微弱。但由于券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员工工资普遍较高,最重要的支出是员工薪酬。因此,员工薪酬能否做进项抵扣极为重要。若人力资本支出可全额抵扣或者部分抵扣,则可有力减轻券商税负,充分改善业绩。

(三)保险业

保险业有两大分支,一是寿险业,二是非寿险业,其中包括产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险种。

“营改增”前,寿险享有国家税收优惠,可不缴营业税。“营改增”后,若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则税负压力较大。目前,各发达国家对寿险产品免征增值税,考虑到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预计寿险仍将免收增值税,以维持税负水平不变。因此,“营改增”对于寿险公司影响微弱。 而对于非寿险,“营改增”后,由于办公楼、房租、机器设备等支出可抵扣,而面对众多客户的赔付支出等费用,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因此,可抵扣进项税不确定。但据研究测算,即使非寿险营业支出可抵扣比例在10%时,依旧可降低税负,并使利润提升一定比例,“营改增”对于产险公司是利好。

四、总结和建议

总结来看,“营改增”的潜在实施对国内各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税前利润的短期影响应该较为温和并可控,预计“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负和利润影响不大,我国金融业机构不必过分恐慌,应理性应对。从长期来看,营改增有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加大金融业进项抵扣范围,促进行业整体税负降低,利于金融业在我国的规范发展。同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若要有效实现减税,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要尽可能多,因此,进项税抵扣规定是影响金融业税负水平的关键,需静待税务局下发具体实施细则。

建议金融业各机构应尽快开展以下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营改增”的挑战:

一是加快财务系统升级。增值税是凭票抵扣,在税收征收上比营业税更为严格,同时,增值税业务系统是受税务部门严格监管,因此,金融机构各项财务系统须合法合规,清晰反映本公司业务流程,有效实现价税分离,以备财务核算和税务稽查。

二是提升业务重新定价能力。由于金融机构面对的客户多为个人,个人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若金融机构将销项税全部转嫁到个人客户身上,无疑会加重客户负担。但目前金融业竞争激烈,价格的稍微变动将导致客户流失。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金融机构势必要重新考虑对客户的定价问题,提升差异化定价能力。

三是促进业务外包。目前,金融业较多税收无法享受进项税抵扣,如人工成本、系统开发成本、营销成本,因为无对手方或者对手方无法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营改增”之后,若要享受尽量多的增值税抵扣,需将大量可外包业务外包出去,减少企业内部成本消耗,将内部服务转化为购买服务,从而将不可抵扣的人力、系统研发等成本转换成可抵扣成本。

四是尽快开展增值税征收工作准备,梳理本公司业务架构、业务收入和征税情况分析,判断对自身利润的影响;加快财务人员培训,建立合规的增值税申报和管理流程;判断自己业务上下游企业在“营改增”中受到的影响,复核供应链,与供应链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以有效应对“营改增”对金融业的不利冲击。

>>>下页带来更多的有关于税收方面的硕士论文p副标题e

有关于税收方面的硕士论文篇2

浅析税收强制性

一、引言

古时政府税收的征收方式为“贡”,即在朝官员以及所有的平民百姓都必须向帝王进献物品,这是官员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也是税收强制性的最初体现。现在,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对税收的内涵有了新的更加清晰的界定:税收是由政府征收的,征收办法的制定、征税活动的组织以及税收收入的支配管理与政府紧密相连。

二、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是由税务机关进行强制征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收入,具有典型的强制性。每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对立的,各个经济主体所占有的经济利益也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如果不采取强制性的征收,国家就不可能在国民收入已分解为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的情况下实行再分配,占有私人的部分收入。

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来源。为了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就必须确立税收的强制性。法律具有典型的强制性,这也就决定了税收必须借助于具有强烈强制性的法律来进行征收。税收只能通过法律,才能使社会成员在纳税上得到统一。由于征税引起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一部分利益减少,这就必然会使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国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对纳税人顺利的行使征税权

三、我国税收强制性的现状

我国税收强制性主要面临着的问题:

第一,我国税收法治不健全,有多个税种和行政法规、征收条例,但是真正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而形成法律的却屈指可数。

第二,我国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过轻,且法律的制定没有细化到具体的量化标准,弹性过大。我国对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行为规定的有三种处罚:

一是经济制裁。对纳税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补缴其所欠税款外,还会加收滞纳金,并根据其所欠税款的金额大小,酌情进行罚款。

二是行政制裁。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税务机关可通知其账户开户银行扣缴其账户金额以补缴其所欠税款;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除此之外,还可以和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对相关逃税违法者进行惩处。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税款;对逾期仍未缴纳的,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采取上述措施无效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刑事制裁。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惩处尺度不足以威慑违法者,从而使的一些纳税人铤而走险做出违法行为来逃税来获利。首先,对于漏税被相关税务机关查出的企业,一般只会让其补缴所欠税款而不会进行罚款,对逾期仍未缴纳的,也只会加收滞纳金。以上的相关经济处罚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宁肯冒险来违法违规,因为如果没有被税务部门查到,就会“节省”出一大笔税收费用,就算被查,其被罚金额也可能会远远少于税款好几倍的经济惩罚。所以这种过轻的惩罚会给违法犯罪生存的空间。

对于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条法律中可以看出有许多界定点都是模棱两可的。首先该文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没有量化,到底所逃税额达到多少算是较大、巨大?其次,对于所逃税款额只满足其中一点的,是否还将继续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达到满足前述税款额的两个标准后,到底多少金额判有期徒刑,多少金额判拘役,该判多少年?处以的罚金到底罚多少?这都没有细化。

第三,税务机关缺乏独立执法权,强制征收税款难以得到实施。例如上述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所涉及的部门就包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法院,若需要刑事立案,还要依靠检察院。针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往往还需要寻求其他部门的联合执法才能保障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这不仅使得执法程序复杂化,大大延长执法周期,而且还会加大执法成本。

四、税收强制性制度的完善

法律对税收强制性的确立是保证税收强制执行的主要依据。所以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对税收强制性的贯彻进行保障,让税务执法部门在执行税收强制性的时候有法可依。其中最重要的任务是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制定或者修改,对表达模糊和界定性具有困难的法律法规进行量化和细化,并对有空白之处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

其次,依法赋予税务机关独立执法权来保障税收强制性的体现。税务机关作为税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关,必须具有独立的执法权,使税务机关担任的责任与采用的措施相适应。在经济方面,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违法纳税人营业执照,勒令其停业整顿的权利;有权冻结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并依据相关税法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缴其所欠税款;有权查封、抵押、拍卖违法纳税人的财务和应税货物以抵缴税款。在行政方面,除责成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违反税收法规的直接责任人以行政上的处分外,还应具有行政拘留权。在执法方面,有权对违法者直接依照法律进行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在加强税收强制性时应增加税收强制执行手段――限制人身自由。但是限制人身自由这一强制措施不能由税务机关进行执行,而是必须交由法院执行。如此规定的原因如下:

第一,限制人身自由这一强制措施的实行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强制性。目前,我国税收征收措施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使得想要逃税的纳税义务人采取种种措施来钻漏洞以不当获利,例如:纳税人往往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通过转移、隐匿等方式来逃避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导致现有的相关强制措施无法发挥其敦促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效果。同时,违法者应判处的行政处罚一般不会达到刑事制裁的程度,这就可能会导致违法者和已被判处行政处罚但拒不履行该处罚的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法律上制定限制人身自由则能发挥其存在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限制人身自由这一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必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逃税情况的发生数见不鲜,纳税人基本上都是由单位或者是政府自行扣除相应税款而被动纳税。所以把限制人身自由作为税收强制执行手段能够引起公民对纳税义务履行的重视,从而将这种被动转化为主动。

第三,限制人身自由这一强制措施的设立必须对其产生的威慑力和由此带来的成本进行评估,从而达到最优化的效果。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那么就必然要承担由此所带来的后果和代价。因此,只要使纳税人感到逃避纳税所带来的后续代价会超过其应缴纳的纳税金额的程度,纳税人就不会选择违法行为,而是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因为一旦他们的人身自由被相关政府机关进行限制,他们就无法再进行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也就无法再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大大增加了其因为违法犯罪而不得不支付的严重代价。所以,税收强制执行作为税收征管中最后的、同时也是最严厉的措施,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应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13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