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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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手机银行业务逐步进入了成长期,目前手机银行外部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手机银行有着广阔的前景。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手机银行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手机银行论文篇1

浅析中国手机银行发展模式

摘 要:伴随中国4G时代的来临,手机银行作为一种融合电子货币与移动通讯的新兴金融服务出现了,极大地方便了日常金融在人们衣食住行中的使用。手机银行作为移动通讯与银行业务的融合正成为银行又一种大力发展的业务。本文对手机银行业务模式加以研究借鉴,用以发掘出更适合现代人们生活所需的手机银行模式。

关键词:手机银行;发展模式;移动通讯

一、 手机银行发展状况研究

(一)欧美手机银行的发展状况

在欧洲,目前研究移动银行业务的团体主要包括GSM协会、WAP论坛、UMTS论坛、Mobey论坛、Radicchio、PKI论坛等。事实上,早在WAP技术出现的时候,欧洲的运营商就已经考虑如何把移动通信和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欧洲早期的移动银行业务主要采用的是WAP方式,因此也被称为“WAP Banking Service”,但是早期的WAP并没有达到技术要求的水平,虽然有了GPRS网络,但是由于终端、业务互操作、运营模式和价格等问题,移动银行业务不仅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其他与WAP相关的业务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相反,不怎么被市场看好的短信由于简单易用、互操作性强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随着欧洲移动通信行业整体向4G过渡,铃声图片下载、MMS、流媒体、MP3下载等一些大流量的应用成为运营商业务发展和推广的重点,迅速提升网络数据流量从而盈利成为运营商目前最为迫切的需求,而对于移动银行业务,欧洲运营商在此领域的动作并不多。美国的情况与欧洲类似,近两年来美国移动网络升级迅速,移动数据业务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美国电信业巨头AT&T通过Cingular Wireless商业模式、联合四家银行,引入了手机银行业务,这也是美国最大的手机银行业务。通过这项业务,AT&T的用户将可以使用手机进行基本的银行业务,例如核算收支平衡、交易明细等,而且使用这些业务没有附加费用,完全是免费的,也使移动电话变成了一张信用卡。

(二)亚洲日韩手机银行的发展状况

在亚洲韩国移动银行业务目前已经形成一定规模,韩国所有的零售银行都能提供移动银行业务,每个月有超过30万人在购买新手机时,会选择具备特殊记忆卡的插槽,能储存银行交易资料,并进行交易时的信息加密。在韩国有几万家的餐馆和商店拥有能从手机通过红外线读取信用卡信息的终端,使顾客避免了刷卡的麻烦。

韩国移动银行业务飞速发展的关键在于韩国银行业对移动银行业务的高度重视。所有韩国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银行纷纷投资移动银行业务,截至目前已有二千四百多万个在线银行账户。由于目前韩国拥有手机的人数比拥有电脑的人多,银行纷纷期盼手机用户投入移动银行的使用行列,这将为银行节省大量成本,因为手机处理业务所需的花费仅为面对面处理业务费用的1/5。韩国Kookimin银行电子商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随着多种金融业务得以在手机上进行处理,其部门员工可以集中精力于咨询或其他具有更高价值的活动之中。同时,移动运营商也获得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手机用户每个月向移动运营商支付0.7美元的移动银行服务费,加上运营商与银行合作,将许多潜在的银行客户转变为移动通信用户,以及许多的银行网点能同时成为手机及相关服务的新销售点,运营商受益匪浅。12月,韩国拥有2900万移动互联网用户,使移动商务市场成长为1.3万亿韩元的市场。移动支付市场从的785亿韩元增长到 的2130亿韩元。

日本移动银行业务发展中最大的特点就是移动运营商利用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整合终端厂商和设备提供商的资源,联合银行提供移动银行业务。日本有一些银行允许用户通过手机办理所有业务,如现金转账等,但大多数银行对此类功能进行了限制,只允许移动银行用户进行余额查询。

为了进一步推动包括移动银行业务在内的移动商务的发展,,NTT DoCoMo先后针对其PDC用户和FOMA用户推出了基于非接触IC智能芯片的Felica业务。为推动支持非接触式IC卡“FeliCa”手机的普及,7月,NTT DoCoMo又开展了FeliCa读写器的计划,即针对计划推出FeliCa支持服务的厂家,NTTDoCoMo出资100亿日元代其承担读写器等设备费用。作为回报,NTT DoCoMo根据一定比例,按FeliCa手机所带来的营业额收取部分手续费。

(三)中国手机银行的发展

中国加入WTO后,网络银行业务的竞争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最先冲击。手机银行的出现又使中外银行多了一个新的竞争点。

与国外手机银行的发展相比,我国手机银行起步晚,但发展迅猛。最早的是2月14日,中国银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签署了联合开发手机银行服务合作协议,并于5月17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先期开通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26个地区手机银行服务。几乎与中国银行同时,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也于5月17日开通了手机银行系统,并首先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重庆、深圳等十二个省市分行开通。3月24日,招商银行发布信息,宣布已与深圳移动通信公司联合在深圳推出手机银行服务,随后在重庆、北京、武汉、上海等11个城市推出。4月26日,中国光大银行宣布在摩托罗拉公司的支持下推出手机银行服务。广东发展银行中山分行与中山移动通信公司联合推出手机钱包项目。目前国内各家手机银行服务项目的开通基本上都是分期进行的,首期主要以账户查询、存款账户间转账、金融信息查询和临时挂失等信息类服务为主。

从目前国内各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服务上看,国内手机银行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多以提供查帐等信息类服务为主,而存在巨大市场需求且能为银行带来收益的交易类服务(移动购物、移动支付等)却不多。这除了银行自身的交易服务和应用功能尚待完善外,实现移动交易的安全技术难度大和市场发展涉及的层面多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现阶段各大银行在手机银行领域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手机银行业务虽然开展较晚但发展迅速,除四大国有银行外,交行、招行、民生、光大、浦发、中信等多家商业银行也都或早或晚加入了手机银行服务提供者的行列。而且各大银行纷纷降低了手机银行汇款手续费,打折幅度从2折至5折不等,意在抢夺庞大的手机用户,并希望通过手机银行来降低柜台业务的成本。

手机银行领域的竞争全面加速并非偶然,虽然手机银行的客户规模相对较小,但已经展现出了超常规的发展速度。工信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手机用户已达7.8亿户。其中,移动互联网业务用户数达到了1.74亿户,占全部手机用户的22.4%。另一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8成以上的消费者希望将公交卡、银行卡等支付工具集成到手机上,手机银行和支付业务将成为移动增值业务的一个快速增长点,在中国推广普及开来,市场潜在规模也将超过1000亿元。由此可见,国内消费者的移动互联网消费习惯已经养成,手机银行用户基础已经初步形成。各家银行已经意识到满足客户移动化需求的重要性,推广手机银行是抢占下一个制高点的利剑。

三、我国手机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安全机制不够健全

与网上银行一样,安全问题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资金和货币的电子化,很容易使银行在转帐、交易、支付等服务过程中生成各种风险。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或个人如果没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是根本不会使用这一服务的。因此这就要求在实施手机银行解决方案时必须考虑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环节的安全性,必须采用比一般的信息增值服务高得多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信息收发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公平性等。要想快速、健康的发展手机银行服务,就必须解决好安全问题,建立并维持一种令人信任的环境和机制,而这种信用安全体系的建立有赖于政府、银行、技术提供商等各利益群体长期不懈的努力。因此各金融机构和广大用户对手机银行安全性的顾虑是制约手机银行(交易类服务)发展的首要因素。

(二)手机平台的差异性影响手机银行的推广

除原有老牌手机终端生产商外,一些IT软硬件领域的巨头也参与到手机终端的市场争夺战中,新机型层出不穷。随着智能手机的大面积普及和操作系统的高度智能化,各软件公司纷纷推出各具特色的程序开发框架。在这种群雄割据的大环境下,以手机终端作为承载平台的手机银行面临着手机适配性的挑战。在不同型号的手机终端上,手机银行的展现效果和操作方式存在差异,手机银行必须很好地解决与手机型号的匹配问题。

(三)移动网络环境有待完善

与有线宽带互联网相比,移动电话网络提供的网络带宽偏低,网络连接不稳定,用户能感觉到明显时延或操作失败。只有移动网络环境得到改善,手机银行才能挣脱网络条件的束缚,做强做大。

(四)用户体验有待改善

有调查结果表明,很多用户对手机银行的开通手续、登陆时间、响应速度、页面操作等不满意。目前,手机银行的主流技术是基于手机浏览器的WAP技术,受其规范限制,手机银行页面所能展现的视觉效果有限,操作方式刻板,缺乏灵活性。

四、手机银行未来展望

(一)网络环境的改善促进手机银行发展

随着4G时代的来临,移动网络的通信带宽、通信时延和网络稳定性与以往相比均不可同日而语,通信技术的突飞猛进必然会为手机银行的发展进一步拓宽道路。银行业应该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乘时而起,大力拓展以往因受网络环境制约而难以实现的业务,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新型服务。

(二)手机终端技术飞速发展为手机银行提供有力支持。

手机终端作为手机银行的物理载体,已由最初仅提供通话和短信功能的通信工具进化成多功能的智能终端,处理器的运算能力和处理速度都有了质的飞跃,手机存储信息的容量也大幅增加,操作系统的智能化和对多任务的支持使手机可以不断扩展自身的应用。在如此强有力的硬件平台上,不仅利用手机银行实现复杂的金融业务功能成为可能,还可以利用先进的软件技术为手机银行增加更多的附加价值,提升客户的使用体验。除手机平台本身的更新换代外,智能SD卡、RF-SIM卡技术的渐趋成熟也扩充了手机终端的使用范围,与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结合,可实现手机支付、用户身份认证等功能,使手机银行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

(三)强强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手机银行的高速发展

手机银行具体运作涉及的范围广、领域宽,包含了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和电子支付等不同产业,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手机银行业务均存在跨行业发展的难题。产业链的各参与方自身的资源和优势不尽相同,唯有采用合作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价值链的高效运转。手机银行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趋势就是产业的融合与行业的联合。倘若脱离了其中任何一环,都将造成产品不完备、业务不广泛等问题,唯有产业的交融才能成就成熟的手机银行业务。而涉及的移动通信和金融两大行业又是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中坚力量,移动通信拥有大量的手机客户群、完善的通信基础设施和强大的研发与营销能力,金融行业则拥有规模巨大的金融用户群,覆盖全国、延伸世界的金融受理网络,安全先进的支付结算体系和丰富的运营经验,而第三方机构经过互联网支付的发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网上商户资源和用户资源。因此,只有多方合作才能够优势互补,集中各方资源为共有的用户提供完善的手机银行服务。

(四)手机银行卡的问世加速了手机银行的发展

据悉,,湖南银联与各银行在金融IC卡成功上线的基础上,推出了安全性强、技术先进、覆盖三大通讯运营商的手机支付项目---iSIM手机银行卡。iSIM手机银行卡是一张独立于移动运营商SIM卡的智能芯片卡,也是一张异型的PBOC2.0标准的金融IC卡。 “手机银行卡”其实是一张带集成内置天线和电路的芯片。银行发卡时,会将该芯片贴在传统银行卡模型的表面,但客户真正使用的只是一张iSIM卡片。无需更换手机和原有SIM卡,客户只将iSIM卡与手机原来的SIM贴在一个卡槽内。用户无需更换手机和号码,三大通讯运营商均可支持。客户只要将iSIM卡插入手机即可使用,随时、随地、随身通过手机完成各项银行卡支付 业务。同时支持远程、近程支付功能,支持大额、小额支付。该卡还兼容目前所有的行业卡,真正实现“一卡多用”。这种“手机银行卡”暗藏在手机SIM卡后,可借助手机信号和电源工作,用户直接在手机上直接菜单操作,即可实现银行账户向芯片(电子钱包)充值。

总之,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生活、工作的传统模式,打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给予人们更多的信息。但随着互联网与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己不满足于固定地点与Internet的连接,人们希望随时随地得到和处理需要的信息,于是无线互联的出现,实现了人们自由的愿望。而移动支付系统和移动交易平台概念的萌生更是带给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商务模式。而且越来越多的人相信,移动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向我们走来,并且移动电子商务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据统计,目前中国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类型的银行卡数量已经超过4亿张,而我国的移动用户也已突破2亿,如果能把这两个数字背后的商业潜力有效地挖掘出来,无疑将会给我国的移动通信产业和金融业带来无尽商机。

随着中国进入WTO以及4G手机的出现,手机银行的实用性越来越强,手机银行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得以凸显出来,这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也是各个银行的必争之地,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这一战役上取得胜利,就必须要在手机银行的技术创新与安全性上下足工夫。我相信凭借我国商业银行这些年在金融领域的积淀和强大的后台技术支持,我国商业银行一定能够在这场战役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参考文献:

[1]陈沁,《电子银行商业模式创新》,《中国金融电脑 》.6。

[2]张立丰,《手机银行技术应用与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电脑》.5。

[3]杨洁,《手机银行发展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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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论文篇2

谈手机银行法律风险及应对

摘要 本文对手机银行的风险各环节,包括客户身份审查及认证,产品销售及宣传,客户风险提示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手机银行 法律风险

据艾瑞统计,截至今年二季度,中国智能手机用户数已达到2.9亿户,4G用户规模超过1.8亿人 ,可以说智能手机上网的大环境已经形成,移动网络产业链上的各类企业都在致力于更多服务的探索和研发,各类咨询、社交、购物、生活类客户端不断推陈出新,中国的手机用户越来越习惯于通过手机享受各类服务和生活。

手机银行是商业银行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借助于移动网络通信平台将客户的手机连接至银行,向客户提供信息和金融交易服务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据统计,全国共有50家银行推出了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总量和交易量均呈迅猛发展态势 。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实现手机银行业务快速发展,抢占市场份额,同时又规避掉新型金融工具所带来的风险,受到各银行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对手机银行的几个区别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风险进行阐述,并提出法律应对建议。

一、手机银行主要法律风险

(一)客户身份审核与认证。

1、身份认证选择。

《电子支付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3号)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由于手机银行的高技术特性,各类安全认证手段日新月异,黑客破解手段也随之变化,银行如果为高风险的移动金融服务,配套安全级别较低的身份认证方式,一旦安全认证手段被攻破或冒用,客户资金损失,出现民事诉讼,客户可能将以银行未能履行与客户约定适宜的安全认证手段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与传统网上银行相比,手机银行的突出优势是可移动及便携性。我国金融机构对外接或携带的硬件证书或动态口令卡的安全认证方式普遍持观望态度,尽管安全级别高,但便携性大打折扣。目前国内较为普遍的做法是绑定手机的MAC地址等机器设备码,通过加密算法生成设备串号,作为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认证信息。而这种做法本身有其局限性,一是市面上手机型号及对应的操作系统繁多,并非都能照上述规则计算出对应的设备串号,返回信息可能不被银行业务系统的容错程序识别,一旦被黑客利用可以实现非法登录;二是黑客一旦嗅探到客户移动终端的MAC地址,也可伪造身份认证信息登录该客户的手机银行。如果银行方没有采取很好的其他认证方式进行辅助认证,或者进行辅助认证的认证方式安全级别较低,同样存在风险隐患。

2、非客户授权的交易。

客户输入与银行约定的交易安全认证方式,包括账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及动态密码等安全认证方式,银行收到上述信息后按与客户约定对上述电子签名信息进行核实无误,识别客户身份后,按客户指令进行交易。

在实务中,客户的电子签名存在被冒用,银行收到非客户授权的交易的情况,出现这一情况,主要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客户保管个人账户信息和电子签名不善,导致丢失或被他人冒用;二是客户网络及终端安全意识淡薄,受到黑客攻击被盗取账户信息及电子签名;三是客户被不法分子欺骗,主动将账户信息及电子签名泄露给第三方。

上述三方面原因容易导致客户资金损失而引发民事诉讼。对这一类型民事纠纷责任划分,我国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存在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银行只要按“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视为发件人发送,银行不是过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银行能证明客户存在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时才推定银行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否则将推定银行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该办法所规定的责任分担机制过分加重了银行责任。虽然《办法》属于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责任划分,但在实务中,法院常以客户属于弱势群体,应加强银行责任为由,适用《办法》划分客户与银行的责任,加大了银行的风险。

(二)产品销售与宣传。

1、可向其销售的客户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进行民事活动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该行为可能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行为才有效,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通过手机银行进行基金、黄金、保险、外汇等理财产品投资的,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能够认识到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和损失。笔者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上述投资行为所需的判断力,如银行向上述客户销售此类产品,一旦该类客户出现资金损失产生法律诉讼时,法院可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推定该交易行为无效,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2、产品宣传方式及内容。

根据最新的调研报告,除了查询转账等传统的银行金融服务外,银行推出的各类特色服务也颇受欢迎,这其中就包括和各类第三方公司合作推出的手机银行商城服务。在对此类产品进行宣传时,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发布广告的需首先办理广告经营等级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相应处罚。 同时通过手机银行、短信等方式向客户推荐产品时,应注意保证银行对用于宣传的图片、视频、文字、图形享有合法的知识产品或使用权。如果向客户提供的上述宣传材料收到其他第三方的合法质疑时,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客户风险提示。

手机银行是通过移动互联网渠道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果银行未能在手机银行业务开通或使用环节,对手机银行电子签名方式及各类功能进行充分的解释和风险提示,客户在其资金被盗的情况下将可能以银行未履行应尽的提示和告知义务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防范手机银行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合同文本,约定适当的免责条款。

在客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客户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详细约定客户对于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电子签名等负有严格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如因客户泄露账户信息、电子签名或被诈骗等而导致的资金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办法》所规定的责任分担机制过分加重了银行责任,可考虑在合同文本中增加相应的免责条款,约定对于非银行原因(例如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事故而导致的客户损失免责。

(二)根据业务类型设定不同的认证手段,并持续更新。

为确保手机银行上产品与认证手段的安全性能够匹配,应该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安全要求,匹配相应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并建立持续评估机制,对最新推出的产品和认证方式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安全性及客户体验的需要,随时调整匹配规则。

(三)履行客户身份审查义务,加强对银行权益的保护。

原则上银行不得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投资理财类的手机银行服务,但考虑到客户的实际需要,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严格履行身份审查义务,建议要求法定代理人陪同开通并由其负责保管相关登录凭证及密码凭证,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保管上述密码,对通过密码完成的交易,是同由法定代理人完成,法定代理人不得否认有此对被代理人造成的一切后果。因客户自己或监护人未尽到相关保管义务,致使密码泄露或盗取款项或被诈骗等,由客户和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在高风险业务的交易页面或手机银行自助注册该业务的页面,可增加相应提示,即在客户选择已年满十八岁后才进入下一个交易环节,以表明银行已尽到识别客户是否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义务。

(四)选择合适的产品宣传角度和方式。

在通过手机银行进行产品宣传环节,为避免银行为第三方合作公司的服务和产品进行推介宣传被认定为网络广告,银行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宣传角度和方式,尽量从银行所提供的手机银行服务角度对合作第三方的服务和产品进行推介宣传,而不是直接推介宣传合作方的服务和产品。同时应获得客户明确同意,可考虑在合同文本中列明银行有权利用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向客户介绍银行的最新产品及服务等。同时对于第三方合作方提供的宣传材料,应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方应保证其有权授权银行使用宣传材料,且该等授权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合法质疑。如因合作方提供的宣传材料的权利瑕疵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合作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五)建立统一的手机银行交易监控平台。

按照监管要求,银行方要切实做好电子渠道的交易监控工作。银行方应建设统一的手机银行交易监控平台,收集客户交易行为及风险事件特征,制定对应的监控规则,并进行风险估值,确定对应的监控策略,并采取包括自动/人工触发短信、电话及人工干预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以实现“实时监控,线上处理”的最终目标。所谓“实时监控”是指监控平台数据来自实时交互的手机银行各类交易数据,而最终要实现的“线上处理”一般是指当监控平台发现可疑交易时,监控人员可以对此交易进行及时阻断,并选择电话渠道与客户进行交易真实意愿核实后,确定该交易是否放行。

(六)加强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强化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方对内要加强对各级关键岗位人员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安全教育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外建立与同业、证书或安全设备提供商、公安部门的互动交流机制,沟通了解最新的电子银行业务及技术发展方向、新案件的风险特点等内容,优化自身安全策略;对客户采取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折页、网站、手机银行、短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提高客户的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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