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是什么类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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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的缩写。根据1944年7月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达成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6年3月正式成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IMF类型的组织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IMF是什么类型的组织

其宗旨是促进成员国在国际货币问题上的磋商与协作;促进汇率的稳定和有秩序的汇率安排,从而避免竞争性的汇率贬值;为经常项目收支建立一个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消除外汇管制;提供资金融通,缓解国际收支不平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实现就业和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其职能为汇率监督、资金融通、提供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IMF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日常行政工作由执行董事会负责。基金组织的份额由特别提款权(SDR)表示,份额的多少同时决定了在IMF的投票权。

国际货币基金的权利

国际货币基金为推行国际间货币合作的永久性机构,属于联合国的社会经济委员会。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每个会员国均可派任理事一名,通常由各该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总裁参加担任。理事会每年在9月至10月间召开一次。至于经常处理基金会业务者,则为执行董事会,其名额现为20名。执行董事的产生方法,凡基金会员国中,摊额最大的5个国家各可指派一名,而其余摊额较小的国家,必须联合若干国家选出一名。

摊额与表决权:国际货币基金(IMF)规定每一会员国应根据其经济的重要性(国民所得及贸易额),向基金缴纳一定摊额(Quota)的资金,以供基金运用。此一摊额必须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货币(如美元)与本国货币缴纳。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货币缴纳部分,应等于一国摊额的25%,或该国当时国际准备持有额的10%,而以其中较少者为准。自1970年特别提款权实施后,各会员国的摊额,须经总投票权85%的同意,才能变更。

至于各会员国的表决权,则以各会员国所认定的摊额为标准。每一会员国各具有250票基本表决权。此外,每10万美元摊额可增一票表决权。

1976年3月22日,国际货币基金第6次决定增资,于197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总额增资约33.6%,自292亿特别提款单位增至 390亿单位。同年9月24日,其临时委员会又决定:①基金增资50%;②在1979年至1981年3年间,每年发行特别提款权40亿单位。

基金的增资,在于扩充基金所能运用的资金总额。在基金会员国家而言,增资的结果可使其基金融通的额度增大。因此,增资以后,国际上的流通性就趋扩充,至于新创造特别条款,也在增加国际流动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干什么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由188个国家参与的组织,致力促进全球金融合作、加强金融稳定、推动国际贸易、协助国家达致高就业率和可持续发展”。联合国会员中朝鲜、列支敦士登、古巴、安道尔、摩纳哥、图瓦卢和瑙鲁并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非联合国会员科索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

IMF的组织结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常设职能部门等组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

1、制定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性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

2、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避免其他国家受其影响;

3、为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等会议场所;

4、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

5、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

6、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

7、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体系等。

IMF贷款的分类

IMF贷款的种类是有所发展的。早期的基金组织的贷款一般推行“一个窗口”的办法,到1963年推出补偿贷款,1969年间再打开第三个贷款窗口-- 缓冲库存贷款,1974年再设立中期贷款,创办石油贷款等第四个经常性窗口。80年代后,除了1979年设立补充贷款外,从1981年起,不但着手制定并推行扩张信贷政策,扩大补偿贷款的范围,而且改进贷款条件,新增“储备份额”贷款(不必购回)优惠,将成员国借债限额扩大到该成员国份额的200%等。 IMF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种:

①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亦称普通提款权,是IMF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主要用于成员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最高额度为成员国所缴份额的 125%。贷款分两部分,即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前者占成员国份额的25%,成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但须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缴纳的份额作保证;后者占成员国缴纳份额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档为份额的25%,成员国申请第一档贷款比较容易获得,一般只需制定出借款计划便可得到批准,而二至四档属高档信用贷款,贷款条件较严格,成员国要借取就必须提供全面、详细的财政稳定计划,而且在使用时还必须接受IMF的监督。

②中期贷款(亦称扩展贷款)(extended credit)。这是1974年设立的,用于成员国因在生产、贸易等方面存在结构性问题而进行较长期调整的一项专用贷款。其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成员国份额的140%,备用期3年,提款后第4年开始偿还,10年内还清。

③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或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s)。设立于1963年2月,最初规定,当成员国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初级产品出口收入下降,从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在原有的普通贷款以外,可另行申请此项专用贷款。1981年5月又规定,当成员国粮食进口价格超过前5年的平均价格而造成国际收支困难时,也可申请补偿贷款。该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00%,贷款期限3~5年。1988年8月IMF再次通过了一个修改方案,将应急机制结合进原来的补偿贷款,并把贷款名称更改为补偿与应急贷款。成员国在执行IMF支持的经济调整计划中,如遇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因素而造成经常项目收支偏离预期调整目标时,可申请该项贷款。这里突发性的经济因素主要是指出口收入、进口价格及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等。该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95%,如果成员国仅具备申请补偿性融资的条件,则最高限度为份额的65%,仅具备申请应急融资的条件,则最高贷款额为份额的30%。

④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69年6月,是一种为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家维持库存从而稳定物价而发放的贷款。贷款的额度最高为成员国份额的50%,期限 3~5年。

⑤石油贷款(oil facility)。是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期间,专门为解决因中东战争后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资金需要而设立的一种临时性贷款。

⑥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设立于1976年1月,用于援助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是: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足300特别提款权单位。此项贷款现已结束。

⑦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77年4月,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员国解决庞大的、持续的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期限3年半至7年,最高借款额为成员国份额的 140%。1981年4月,该贷款全部承诺完毕。1985年5月,IMF实施扩张借款政策,提供扩大贷款,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相似。该政策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为一年不超过份额的95%~115%,或3年不超过份额的280%一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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