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财政论文

| 小龙

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盛衰。中国社会进入晚清时期后,国力衰退,清政府软弱无能,财政每况愈下,使中国陷入国弱民穷的恶性循环之中。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晚清财政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晚清财政论文篇1

浅谈晚清中央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摘要:体制问题关乎国家的兴衰存亡,晚清中央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前夕,清廷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却没有系统的改革意见,官吏腐败清朝政权已相当衰落,科举已废新的人事制度却尚难建立,革命排满风潮风起云涌之下影响和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人却都各谋私利,因此,此改革“势在必行又难行”。但晚清政府出于种种原因还是冒险进行了改革,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由此触发了老百姓、立宪派、督抚们、革命派等与清政府的矛盾冲突,使民众不安全感加剧,导致了清王朝的寿终正寝。

关键词:晚清中央政府财政管理

在晚清财政改革的研究方面,学界着重讨论了晚清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关系问题,但从政治体制角度对晚清中央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系统分析却涉及不多。无论改革抑或革命,经济实力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覆灭的过程中,与经济紧密联系的财政和与改革紧密联系的官吏,二者有机结合的财政管理体制之改革无疑对晚清及后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动态发展影响巨大。本文试图从政治体制角度,探讨晚清中央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势在必行又难行”、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晚清各种势力矛盾的激化,及改革失败的思考。

一、中央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又难行”

在晚清“新政”前夕,有许多因素促使清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但此牵涉利益调整非常大的改革遇到了重重困难。

首先,清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但中央和地方高官没有提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系统意见。清廷财政出现过三次严重的危机,分别发生在太平天国时期、甲午中日战争后、义和团运动失败后(P,其中最后一次财政危机让清政府的财政濒临崩溃的边缘,严重的财政危机使清政府入关以来严密的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逐渐遭到彻底破坏,地方政权逐渐掌握了军事权、行政权、税收立法权、人事组织权等。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的1900年12月初,京师和各省高级官员奉命上书言事,陈述他们对行政、军事、教育、财政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在掌握地方实权的督抚陈述的经济改革的意见中,只提到要以农立国、发展近代工业、制定经济法规、用银元、行印花税等经济措施(Q,对于涉及各方利益很大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没有提出相应意见。

其次,清政府官吏腐败无能,职责不清,但清朝政权已相当衰落,很难进行敏感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901年1月29日,经慈禧太后指示,光绪发布上谕,声称三纲五常虽为万世不易之理,但政府的统治方法应顺应时势加以改革(R。在此改革上谕中,中国之弱的原因被概括为:“我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文法者庸耻”以自救,然而推行改革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刻不容缓。以前的许多研究都表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清廷中央收回地方财权、人事权等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敏感问题,清廷凭借当时衰减的威信进行此敏感的利益再分配可谓困难重重。

再次,选拔官员的科举制已废,但新的任官制度尚难建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缺少人事制度的有效支持。自1901年“新政”以来,清政府就已开始教育改革、军事改革、整饬吏治和改组过时的官僚机构,并试图统一货币。就教育改革而言,清政府已着手改革科举、创办新学堂和鼓励出国留学等,当时清政府想在全国各地建立起足够数量的新式学堂后废除科举考试,这种想法无可厚非。然而日俄战争加速了这个进程,日俄战争期间,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废除科举,1905年9月,在日本的胜利已成定局时,清政府决定在下一年废除科举(S。科举制度是与选官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科举制度既废,则利禄之途便移到了学堂之中,但学堂考试的程序和以前一样,基本内容仍是儒学,这种新式学堂意在培养热爱清王朝和忠于皇帝的人,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却培养了清政府的掘墓人,也就更谈不上培养中央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合适人才了,新的系统的任官制度也就难以建立起来了。

最后,革命、排满风潮风起云涌,但影响和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人都各谋私利。《辛丑条约》签订后,激进派鼓噪革命、排满。日俄战争后,为了遏制革命形势的发展,清政府开始认真地考虑立宪政体的可能性。1905年,旨在改革传统政治的清末宪政拉开帷幕,清王朝的高级统治集团中间,如驻外使臣、督抚、尚书以及皇室亲贵,都有一些人主张“变更政体,实行立宪”,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上谕:“时处今日,惟有及时祥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T可见,清政府实行宪政主要是为了使大权统于中央,不过其从官制入手清除弊病的认识是深刻的。接着,光绪帝命令京师和地方高级官员开始宪政的准备工作(U。

但这些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人都各谋私利,满洲贵族之所以赞成立宪,旨在“假立宪之名,行中央集权之实;又假中央集权之名,以行排汉之实”(V。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等有权势的地方督抚则想借立宪之名使其各项权力合法化,立宪派宣传的地方自治思想更坚定了他们对立宪的支持。立宪派借机宣传宪政思想和改良主义的政治主张,并积极组织团体,研究宪政,上书请愿,催促清政府加快立宪步伐,企图用这些办法来扩大自己的力量,为挤进政权作好准备。

(W士绅给了督抚们以很大的经济支持,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从反对改革变为积极支持改革,而当后来政府企图集中权利时,他们又与地方督抚一起起而反对,当地方督抚采取任何不利于他们的行动时,绅士们就反对督抚。(X外国人苦于清朝混乱的货币制度,又担心借给清政府的大量外债难以偿还,并想进一步掠取政治、经济特权,推行其以华制华政策等等。所有这些影响和参与制定改革的人都各谋私利,统一而又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自然难以制定和推行。

在外国政治、经济侵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发展的背景下,在国内革命起义、排满风潮风起云涌,各种势力离心力增强的危险时候,可以说在清朝中央政府面临严重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但又因为这种混乱的时代背景,加之严重的财政危机,她不得不进行财政体制改革以求自救,但却由此触发了多种矛盾冲突。

二、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触发的矛盾冲突

晚清中央政府在财政危机的直接影响下进行了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但改革方案本身又需要大量的资金,这就加剧了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这加剧的财政危机,它必然要从各省募集必要的资金,这些资金最终不得不落到老百姓的头上。于是,以强制捐献形式出现的额外税收用各种名目向老百姓强制征收,使老百姓难以承受,也就使他们更容易受革命思想的影响,为生计而起义的普通百姓越来越多。

清廷“假立宪之名义,阴行专制之伎俩”的专制倾向,也令立宪派大失所望。立宪派认为,“议会对财政的监督被看做全部监督的灵魂,是议会职能的命脉”(Y,但1909年各省成立的谘议局名为“一省之议会”,实际上谘议局会议由督抚召集,受督抚监督,且督抚对其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Z。立宪派彻底看清了“立宪之假筹备”,部分立宪派人士向革命派转变。

清朝政权已相当衰落,但清廷对此没有也不愿坦然面对。在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清朝中央政府一方面强迫督抚们为财政改革作贡献,而此时的督抚已握有相当大的实权,并且清中央政府的对他们的向心力已减小;另一方面清中央政府在不断地削弱他们的权力,尤其是极其重要的财政权力,并在此过程中表现了露骨的排汉企图,这些对督抚们的切身利益影响巨大,也让他们对清廷寒心。因此,督抚们对晚清中央政府所分派的任务或拒绝,或有意滞留,使清政府改革所需资金难以筹措,各项政策也难以推行。

由于改革时财政更加困难,不得不借外债来实施其改革方案。于是又导致了新的政治、经济权力的丧失,终于,革命派借机点燃了辛亥革命的烈火。

总之,老百姓、立宪派、督抚们、革命派等与清政府的矛盾冲突被触发,晚清政府覆亡。这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但其仿行西方的现代财政体制对后来民国乃至今天的积极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

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晚清中央政府的财政体制改革触发了社会各种势力与清政府的矛盾,最终导致了清朝的寿终正寝,笔者在前人研究和自己思考的前提下,认为晚清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剧了各种势力的不安全感。

财政体制的改革是关系权力再分配和利益调整的重大问题,改革的时机尤为重要。晚清政局已经相当混乱,而财政体制问题在混乱时变得更加敏感,各种政治势力都想从中捞取好处,这主要是由社会环境混乱和政权的衰落所带来的不安全感造成的。财政归根结底是国家的财政,它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统治者的权威性直接影响着财政政策能否得以顺利贯彻和实施。政权衰落的晚清政府此时的财政体制改革又露骨地体现着集权,这就加剧了臣民的这种不安全感。对农民来说,封建政权虽是他们的剥削者,但也是他们的保护神,而这时候连农民都对自己的保护神担心和憎恨了。此时,社会各阶层的不安全感已相当大。

鉴往知来是历史的使命和功能,晚清中央政府的财政体制改革留给今天的我们去思考的还有很多,在我们今天看来,其改革的目的是反动的,措施是混乱的,成效是微乎其微的,结果是惨痛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笔者认为其敢于改革体制问题的勇气、某些改革内容以及其所彰显的现代财政理念等都是值得肯定的。

注释:

①王开玺.晚清政治新论.商务印书馆.版.第346-348页.

②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版.第102-103页.

③[美]费正清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第369页.

④⑤⑥德宗实录(卷548).清实录(第59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3-274页,第438页,第439页.

⑦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5页.

⑧张(、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3页.

⑨李世众.晚清士绅与地方政治.关于它的进一步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版.

⑩闵杰.辛亥革命前的〈时报〉;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7页.

(Z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78-6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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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财政论文篇2

浅谈晚清财政分权制度的演变与启示

纵观清代268年的历史,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咸丰朝之前是中央集权型,咸丰、同治年间是地方分权型,光绪、宣统时期是中央与地方争权型。这种变化是当时经济、政治、军事形势发生转变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又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考察清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对于今天的财政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清朝早中期中央政府“全能型”事权与“集权型”财权

自入关统治后,清政府逐渐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它通过起运存留、奏销等制度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以财权集归中央为特征,在咸丰朝以前长达200余年的时期内,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执行。

清朝前期,起运存留是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它规定了国家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配原则与比例。凡是地方州县征收的赋税,运解中央归户部支配的部分称为“起运”,扣留本地分配的部分称为“存留”。入关后不久,清朝统治者便确立了起运存留各半的制度,但随着军费开支的膨胀和中央财政的匮乏,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存留进行削减。到了嘉庆末年,全国各地的存留银所占额征赋银比例平均仅为17.4%。总体看来,康熙中叶至嘉庆、道光年间,地方存留始终仅占微弱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地方存留过少导致一系列经济问题,其中又以耗羡滥征最为严重。耗羡是地方政府为弥补熔铸赋银的折耗而于正额之外征收的费用,其数额往往比正额还多。地方政府征收耗羡既影响了百姓生计,又不利于中央财政的集权,因此到雍正初年便进行了“耗羡归公”改革。改革后的耗羡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中央发放“养廉银”给地方。通过这次收入分配的调整,中央财政集权的程度大为加深,地方经费虽有一定增加,但财权却相对减弱了。

为保证中央财政收支的集权,清王朝还制定了奏销制度,即预决算核销制度。自基层州县至中央户部,逐级造送收支清册,户部于年底分省汇总奏报皇帝,这是奏销制度的完整程序。地方政府的奏销册送交户部后,凡户部认为有不符“部例”者,便责令地方限期答复,甚至重新造册。对于交待不清和无故逾限者,中央会对地方官员进行惩处或追赔。当时,一些地方官员侵吞钱粮,挪用公款,造成严重的钱粮亏空。中央政府在怒斩贪官、严追赔补的同时,从奏销环节入手,建立了逐级盘查制,规定各级官员负有亲查下级奏销册的责任。

各项制度的顺利施行需要高效的行政系统,清朝前期的财政机构设置也体现了中央总揽财权的指导思想。中央设户部,户部银库为天下财赋总汇。各省设布政使司,主管地方财政事务,布政使司是户部的地方分支机构,而不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机构。与此相应,布政使不是地方财政官员,而是中央财政的地方专员;藩库也不是地方银库,而是户部银库的地方分库。

上述表明,清朝前期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是中央集权型的,中央在财政收支、奏销、行政等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地方政府处于从属地位。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财政以社会经济为基础,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特定的财政体制。清朝前期,小农经济稳步发展,地区间经济联系日渐加强,各省收支结构与行政手段基本相同,这为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为恢复农业经济,清政府实行“摊丁入亩”、豁免钱粮等赋税政策,从而使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得到进一步巩固,田赋也成为国家财政最重要的收入。

田赋之外,盐课、关税、杂赋等经常性收入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且来源稳定,中央容易控制。至于财政支出,更由中央详列了固定的15项,其中多数须由户部定额与核销。这就使得各项财政制度能够在中央政府的指令下逐级施行。第二,财权与事权紧密关联,清朝前期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的悬殊使财权集归中央成为必然。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形成的物质分配关系,国家职能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直接影响到其财政分配份额,即各级政府的事权决定其财权。

清朝入关统治初期,统一战争和恢复经济的任务繁重,这些都是当时的地方政府难以胜任的,中央政府便自然地担负起无所不管的职能。军事方面,统一全国的战争和镇压人民起义均由中央统筹,巨额军费由户部拨付,地方督抚只是具体执行任务而已。经济方面,中央为恢复和发展生产,数次豁免赋税,仅乾隆朝全国豁免钱粮即达4次,所免赋税约略统计达一亿两以上。这种“全能型”事权势必造成中央政府在财政领域的集权。

二、咸丰以后“分权型”财政关系的表现及其形成原因

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至咸丰初年发生了巨变。当时为了镇压各地农民起义,清政府军费开支急剧膨胀,中央财政捉襟见肘。为维持统治,户部只得将部分财权下放各省,从而导致地方政府财权的扩张。自此以后,中央财政集权已成为历史,地方“分权型”财政关系愈演愈烈,一直延续至清朝灭亡。不过,在光绪、宣统时期,中央为集中财权而采取了一系列调整与改革措施,与地方分权势力进行了一定较量,这一点是咸丰、同治年间无可比拟的。因此,我们将咸丰、同治年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称作“分权型”,而将光绪、宣统时期的财政关系称为“争权型”。

咸丰、同治年间,中央与地方“分权型”财政关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解款协款制度的破坏。由于地方财政也困窘不堪,各省应该上解户部的“京饷”和协拨他省的“协饷”都出现了严重短欠。1859年,山西、山东等省欠解京饷282万两,而此前的三年中,山东等省积欠达366万余两。1863年,各省、各海关应解京饷700万两,但除了山西等省解交21万两外,其余均未上解。

二是奏销制度的形式化。咸丰朝以后,清政府不得不允许地方督抚自行筹饷与开支,厘金等预算外收支日渐增多。预算内的收支也由于户部的各种僵化则例而演化为假帐。为了依照“部例”顺利完成核销,地方政府或捏造数字,或暗送贿赂,原有的奏销程序形同虚设。

三是财政行政机构的混乱。由于中央默认了地方政府的“就地筹款”之法,各省督抚的财权不断扩张,进而干预布政使司的职权,原本听命于户部的布政使司逐渐成为从属于督抚衙门的财政机构。地方督抚还在布政使司之外另设财政机构,此类机构由督抚直接控制,成为其扩张财权的工具。

四是财政收支的地方化。咸丰朝之前,各项财政收支均归中央支配,地方政府只是扮演“代办”角色。此后各省借“就地筹饷”之名大肆加征,并将收入归于地方开支。财政收支的地方化典型地说明了中央财权的减弱,也反映了地方督抚力图干预财政大权的急切心理。

造成中央与地方“分权型”财政关系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和政府职能两个方面。

从经济方面看,清朝前期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是不健全的,其刚性的收支原则致使中央财政入不敷出日益严重,只得将部分财权下放地方。清朝前期的财政收入表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财政支出则未将战争军费等重要科目包括在内,相对固定的收入无法应付庞大的“预算外支出”。咸丰、同治年间,用于镇压各地起义所耗军费,最低也有8.5亿两。对外战争赔款,仅《马关条约》和《辛丑条约》两项,不计利息即达6.5亿两,相当于清政府七年的财政收入总和。这些预算外支出的扩张速度远远超过了财政收入增加的速度,最终使清政府陷入财政赤字的泥潭。中央财政的匮乏迫使朝廷把目光投向地方政府,试图通过下放部分财权来挽救濒临危机的统治。

从政府职能方面看,清朝前期的中央“全能型”职能模式已不能应对新时期的变化。“全能”是以稳定的财政收支为前提的,咸丰、同治年间中央财政的枯竭使其不可能继续履行全方位的职能,只得将部分职能让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镇压人民起义、抵抗外国侵略、兴办近代实业等过程中逐渐拓展了其职能范围,从而为财权的扩张提供了依据。事权与财权是互动的孪生兄弟,地方政府事权的拓展必然导致其财权的扩张。与清朝前期事权和财权统一于中央相比,咸丰、同治年间的事权和财权又落到了地方政府的手中。

三、中央重夺财权与财政改革的失败

中央与地方“分权型”财政关系至光绪、宣统时期再次发生了变化。此时,国际国内环境的变迁使中央政府更难履行自己的职能,地方政府职能的扩展为其财权的扩张提供了条件,财权下移朝着纵深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在集中财权的宗旨下,开始对财权下移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有鉴于此,我们把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称为“争权型”。

光绪、宣统时期,清政府面临日趋严重的内忧外患,只得为维护统治而竭力挣扎:对外要进行防卫战争,战败后又被迫赔款;对内需要发展实业,举办新政改革。中央政府没有财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能,职能下放遂成自然,财权的下移也随之加速。如果全面考察一下光绪、宣统时期的财政状况,我们会得出一个结论:地方分权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较咸丰、同治年间大为拓展了。中央对国家财政的失控导致财经秩序空前混乱,也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为挽救财政危机,巩固统治,中央政府决定调整财政政策,整顿过于分散的财权,恢复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光绪、宣统时期带有与地方争权性质的财政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884年财政会计科目的调整。鸦片战争尤其是咸丰朝之后,财政收支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地方奏销册却一直按照原来的收支项目编制,从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厘金等预算外科目。这不仅不利于财务操作与审计,也不利于中央财政的集权。户部的这次重新调整,将原有的收支科目作为“常例”项,而把厘金、海关税、营勇饷需、关局等新式收支列入“新增”项。这一改革部分地适应了新时期的经济状况,但它仍把财政收支置于单一的核算体系,未将地方政府的实际收支另外考虑,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真正目的。

第二个阶段是1899年刚毅南下整顿财政。此次财政整顿的任务是清查地方政府收受陋规的行为,打击地方官员贪污中饱恶习。中央要求各省督抚配合南下的钦差大臣刚毅,认真清理各种财政弊端,将地方财政收入实数和盘托出,“酌量”上交中央。这次财政整顿标志着中央政府已公开向地方财权开火,是中央集中财权的一次积极努力。由于遭到地方督抚等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此次财政整顿收效不大,但其整合混乱财政局面的举措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

第三个阶段是1906年之后的财政改革与清理。此次财政改革以统一财权为明确目标,而行政机构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措施。1906年,清政府将户部更名为度支部,将财政处、税务处并入该部。善后局、筹防局等繁杂的地方财政机构先是统并于新设的财政局,宣统时又裁并各局为财政公所。1908年底,度支部与会议政务处先后上奏,提出六条统一财权的具体办法,即各省藩库由度支部直接考核、地方收支须按时造册送部奏销、举借外债权归度支部等。以上办法经皇帝谕令批准施行,在行政方面为财权集归中央铺垫了道路。

财政机构改革的同时,度支部着手清理各省财政,为编制预决算、划分国税与地税做准备,这是中央政府集中财权行动的核心内容。按照清理章程,中央设清理财政处,综核汇编地方送交的清理报告;各省设清理财政局,造送本省1908年的财政收支款项报告册。1910年,各省的清理结果(即“财政说明书”)基本送达中央。度支部依据财政说明书和各省提交的省预算进行了试办次年财政预算案的工作。至于国地税收的划分,虽然各省的财政说明书对分税标准等问题作了探讨,但度支部终未做出决断,仅从宏观上规定了基本原则:国家行政经费是指廉俸、军饷、解京各款以及洋款、协饷等项,地方行政经费是指教育、警察、实业等项。

上述史实表明,光绪、宣统时期地方分权的势头更加猛烈,中央政府也为恢复集权型财政体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双方处于争夺财权的对峙状况。当然,“争权型”只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它并不意味着中央与地方势均力敌,财权达到相当的平衡。事实上,尽管中央为控制财权下移殚精竭虑,但并未取得很大效果,地方分权仍是这一时期财政关系发展的主流,这也就意味着中央财政改革的失败。究其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社会经济层面看,光绪之后的农业经济与商品市场都不利于国家财政的统一。由于西方国家的经济侵略、清政府的赋税剥削以及战争与自然灾害的破坏,晚清农业经济已是凋敝不堪,作为税负最终落脚点的农民更是“生计日蹙”。田赋是财政收入的大宗,国家财政的统一也以农业税的稳定为基础,农业经济的落后和农民生活的贫困使财政统一困难重重。咸丰朝之后,地方政府拥有了越来越大的财权,它们为了控制地方收支,纷纷设关置卡,从而形成了条块分割的商品市场,清朝前期的统一市场被分散的地方市场所取代。市场分散是地方督抚追求私利的产物,它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和国家财政的统一。

其次,从政府职能层面看,光绪、宣统时期多数国家职能已由地方政府执行,地方督抚因此掌握了更多的政权与军权,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这为其财权的膨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中央政府虽有遏制之心,却因事权削弱太重而无力回天。

最后,从中央与地方决策者的态度看,财政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按部就班地进行。但中央政府恢复集权体制的心态过于迫切,所制定的各项章程明显地体现了维护中央尤其是封建贵族利益的目的,这种“激进”与“自私”遭到地方政府的抵制和憎恶。地方督抚是改革前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不愿把手中的“肥肉”拱手送人。清理财政开始后,各省督抚先是不予理睬,最终也不过敷衍了事。在各省造册上报的省预算中,也体现了保护地方利益、抵制中央改革的心理。

综上所述,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集权型”、“分权型”和“争权型”三个演变阶段,这些变化从财政的侧面反映了清代社会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变迁。清朝前期的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是当时国内情势客观要求的产物,为统一战争的完成和社会经济的稳定提供了制度保证。至咸丰、同治年间,集权体制已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财权下移成为必然结果,但过度分权又导致财政经济秩序的混乱。光绪、宣统时期的财政改革有其必要性,但改革策略本身存在着失误,中央与地方的力量对比很悬殊,加之相关经济改革的疏忽,遏制财权分割的改革终告失败。这一历史嬗变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问题上,中央过分集权和地方过度分权都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只有以中央为重、适度分权地方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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