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论文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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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百货公司”。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商业银行论文电子版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商业银行论文电子版篇1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改革的若干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浪潮,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合作和彼此渗透已经成为常态,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和客户需求改变削弱了金融行业壁垒,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性不断提高,客户的转移成本下降、忠诚度降低。这一趋势促使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渗透融合,传统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已经向着混业经营的方向大踏步转变。

一、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目前世界开放经济体的商业银行都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德国银行业一直以来始终保持混业经营;英国于1986年实施金融体制改革,促使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务融合,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美国1999年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商业银行的全面混业经营时代到来。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化竞争中选择混业经营是有其内在必然性和外在合理性的。

(一)商业银行通过混业经营可以摊薄成本提高效率。

我国一直维持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商业银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建立了遍及全国的营业网点、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和客户信息。充分利用现有的业务网点和业务人员可以方便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服务;云数据技术也使得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分析积累的大量客户信息为客户设计和提供个性化服务;各类金融业务间的信息共享能够有效降低业务成本提高收益;银行以往积累的商誉同样可能吸引更多的客户选择其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因此商业银行有充分的内在动力开展混业经营以提高利润水平。

(二)金融创新和竞争压力促使商业银行选择混业经营。

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传统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界限。由客户需求驱动的金融业务创新兼具商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股权投资等业务特点。金融监管难以立刻对此类创新业务进行定义划分,客观上也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定的灵活空间开展跨界业务合作和业务创新。业务创新又促使金融业竞争加剧,如保本型基金对于储蓄存款的替代、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对于银行终端支付的替代、P2P业务对于传统银行贷款的替代等。这些新型的金融业务与现有商业银行业务形成替代性竞争,造成了商业银行业务萎缩、利润降低。商业银行为应对来自行业外部的竞争压力,势必在业务范围和产品种类上不断探索,以期在巩固原有的行业地位基础上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对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逐渐松绑。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修订后规定开展特定业务可由国家审批,此后商业银行通过国务院批文等方式逐渐获得其他金融业务牌照,监管层也开始探讨如何在我国推动混业经营改革。已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涉足非银行金融领域中,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通过控股的方式参与到商业银行领域中。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改革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趋势已经确立,但在全面推进混业经营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和立法仍然停留在分业阶段。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和经历两次修订,仍未彻底放开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商业银行没有取得合法的混业经营地位,只能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控股的方式来参与敏感业务,增加企业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难度。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仍然维持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这种功能监管模式在金融风险监管上有独到之处,但明显难以应对目前的金融混业经营现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缺乏有效的认定机构来判别某项混业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二是当业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时缺乏各个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信息沟通的监管规范。这会增加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导致多头管理或缺位管理。

(二)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经营和监管风险增加。

混业经营模式由于涉及到更多的业务类型,会面临更多风险;业务交叉带来的不同业务及机构之间的风险传导,使得风险复杂化放大化;关联交易的存在也易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投资人利益。这些问题进而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加,监管难度上升。相关实证研究表明,混业经营确实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Demsetz和Strahan(1997)通过对比不同规模的银行控股公司发现,大型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降低的潜力会被其低资本率和更大的工商贷款组合抵消,多元化可能刺激了银行控股公司选择更具风险的高杠杆业务[2]。高国明()通过实证分析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与经营风险间存在较大相关性[3]。张炜()分析发现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可能会导致系统风险增加[4]。

(三)混业经营易导致垄断。

我国的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银行业长期以来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主导地位。从实践来看,我国现有相对成熟的金融混业集团都是大型商业银行或有国资背景的大型综合金融企业。这类银行依赖既有客户资源和业务网络建立的庞大混业体系将对新型的独立金融机构如基金、信托、券商等形成强大的排斥效应,形成行业垄断,不利于金融创新以及新生企业的成长,同时也会造成效率低下以及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三、推进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改革的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赋予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合法地位

次优理论在解释渐进式改革问题上认为:如果改革过程中某些扭曲因为某种原因而存在,则此时全面改革不再是最优的,而应该是逐步地分别进行改革。鉴于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尚无法适应全面放开的混业经营,立法需要循序渐进,与监管水平相适应。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先确立全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或银行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然后再逐步过渡到全能银行。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也需要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低风险到高风险、从局部试点到完善推广的原则逐渐放开。这样的渐进式立法推进是符合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状及监管要求的谨慎选择。

(二)建立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机制

在混业经营过程中,同一经济主体从事多种金融业务,需要同时从法人主体以及业务条线两个维度进行监管以保证金融监管的全覆盖。美国目前实施的伞型监管模式中,联邦储备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货币监理署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厅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两级部门共享信息,共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集团风险。这种监管模式兼顾了机构和业务两个维度,形成监管网络,能够应对混业经营模式下的复杂金融业务风险[5],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可以考虑新设金融混业经营管理委员会,作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的功能监管,进而构建金融混业监管体系。

此外还需要针对混业经营特点提高监管有效性。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对高度全能化的金融专业机构的监管要求;重点监控全能金融集团的风险高发点,特别是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要及时出台具体的监管要求,以有效控制混业经营所造成的风险集中和风险蔓延。

(三)加强商业银行自我风险管理

鉴于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通常低于商业银行业务,合并证券、房地产等业务可能增加业务风险[7],商业银行必须要注意控制新业务风险。以银行控股公司为例,主要有三大原则:一是要合理降低业务的相关性[8],包括合理的地域性业务分散[9],避免在风险发生时全部业务同时暴露在风险中;二是要加强信息保密制度,在不同金融业务乃至产品间设置不同安全等级的防火墙以阻断风险蔓延[10],银行存款不得变向用于其他高风险金融业务;三是在集团层面要建立统一的风险监管制度,将其他业务风险也纳入到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来。只有商业银行的自我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才能有效保障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顺利开展[11]。

(四)保持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合理规模

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是商业银行自我选择合理业务规模的重要标准。选择混业经营模式的重要理论前提是混业经营能够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12]。如果商业银行控股公司在业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并未享受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成本下降、利润上升的好处,反而受制于银行规模不断扩大所带来的内耗增加、风险上升等问题,那么选择扩大业务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就不再是理性选择。

监管对垄断控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类型或业务领域控制,二是业务规模控制。混业经营监管中业务领域的控制是放开的,所以只能从业务规模角度着手。美国立法规定,如果银行母公司拥有的子公司资产不超过母公司总资产的45%或500亿美元(以较低者为标准),则可以通过下设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其他金融业务,但子公司不得从事银行业务;如果超过这一标准,则必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方式经营。我国可以借鉴这一方式,根据不同混业模式的风险程度及市场控制力设定不同的业务规模要求,以有效规避风险,合理控制市场垄断程度。

四、结论

金融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趋势,不同金融业务的融合与替代不可逆转。商业银行不仅仅面临国内的同业竞争,还要应对来自其他经济体、其他金融业务领域的竞争。为适应客户需求,占据有利竞争地位,商业银行必然选择混业经营的道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要求仍然是分业经营,但商业银行已经进入事实混业经营的阶段,两者之间的矛盾伴随着混业经营的进程加快日益突显。全面混业经营还会导致金融垄断以及金融风险增加,降低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安全性。在商业银行全面混业经营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推进相关配套设置改革,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改善监管层面以及企业层面的风险管理水平,兼顾社会公平及效率,打造适合中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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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论文电子版篇2

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

法律在商业银行的运作中起着约束贷款主体,规范银行内部管理和市场运行的作用。银行的法律风险,是由于法律某些地带规定的缺失和模糊,或银行本身对其理解不当陷入运行误区而产生的一系列风险问题。所以信贷业务中明确主体和客体的责任义务,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规范银行业务管理运行机制在风险的避免和防控中十分重要。法律的界限模糊和制度落后,经营者对其内容理解的扭曲,监管部门执法不当都是信贷法律风险的来源。由此我们要在“主体―行为―责任”的基础构建上合理控制和避免法律风险。

一、银行信贷业务承担的法律风险

1、银行信贷业务制度存在漏洞

信贷业务的运行流程和规则遵循的是管理制度和规定,而大多数银行管理制度中所包含的只是一般化的操作情况。但业务的实际往来过程是复杂的,其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难以应付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预见和处理,管理制度中没有列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渠道,管理条例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后期发生业务和金融纠纷时没有相应完善的处理机制。管理条例中缺乏与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实施措施和解决办法,在签订文件的过程中没有确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当引起法律纠纷追责时银行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2、法律法规中细节的遗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信贷纠纷的实际情况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多样,关于商业银行信贷的法律条款本身在某些地带就存在细节模糊和遗漏的问题。具体情境不断变化,一些条文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实际应用需要,缺乏操作可行性,就导致了业界短时间内出现法律规定“青黄不接”的情形。由于法规中细节规定不明确,一旦没有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例如在签章时混淆了责任人等,伴随而产生的就是法律风险。

3、银行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宣传

商业银行在以往的从业人员管理中只注重业务知识的强化和操作流程的检验,忽略了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未重视银行文件内的签署条例,为追求银行效益的最大化,无意识的操作产生了法律风险。例如在所有合同中都要有相应的日期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应,否则就会造成其中期限模糊,还款日期不明确或混淆等情况发生。而有的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但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中所诠释的内容,实行错误商业操作,陷入误区,造成风险的产生。

4、信贷监管执法不当

监督管理部门不当的执法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来源之一。监管部门在执行权利的过程中对某些不合理的商业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银行没有意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继续经营造成法律风险。或者监管部门过度执法,直接导致银行面临法律风险,造成损失。

总的来说,监管过程中主客体不明确、监管落实不到位、监管法律界限不明确都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种原因。

二、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

1、设立专门的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机构

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预知风险可能发生的方向和构成威胁的因素,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因此,银行要设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素养的风险防控机构,为银行经营提前打好“预防针”。在业务操作的各个流程中建立专业咨询制度,避免从业人员因法律的不专业性走入误区,将强大的法律素质与业务素质有机结合,共同创造优良的信贷服务环境。同时,专业法律风防机构负责的内容还包括明确当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其制定相应的解决和应对策略;帮助业务人员辨识风险,减少风险来源;在银行内部定期开展信贷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2、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

银行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应该及时与外部监管进行沟通交流,获取最新资讯和动态。从而对内严格要求,在经营范围内,做好自监自省工作,保证尽到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操作管理监察工作,通过内部流程监控,防止内部流程漏洞引起内部人员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同时,建立针对各个部门专门的监督办法,制定相关危机处理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危机的产生。

3、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商业银行信贷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与客户有关,因此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业务交往中向消费者宣传信贷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维护合理权益,完善前期的交易事宜。避免因责任不清,签署项目条款模糊,由客户产生的法律风险。

4、增强银行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商业银行的所有信贷业务流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法律知识打交道,所以要加强银行内部人员从上到下的法律意识。首先,信贷业务人员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认识到工作活动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宣传培训活动,将法律知识宣传应用列入基本的员工技能培训中,激发员工主动学习法律风控的积极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法律法规、贷款新规、会计制度,以及银行内部规定。其中银行内部规定是重中之重,银行内部规定的学习让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可以有效的避免合规风险。在危机意识树立的前提下,由银行内部防控机构针对每一项业务流程可能产生的法律危机,制定专门的法律风防制度,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良性循环系统。

5、优化法律诉讼途径,提高应对能力

在危机产生前要注意风险的防控,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但危机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当面对法律风险时,银行风控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法律诉讼造成的损失,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这就要求银行在诉讼过程中提高诉讼效益,尽可能取得最好的结果,做好前期数据资料的全面备案,及时跟进事件的发展和调查,把握诉讼进程,争取占据有利地位。事后总结经验,做好法律评估分析,避免以后同类危机的出现。

三、结语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繁杂,业务客体身份多样,涉及金额数目大小不一,业务情况复杂多变。因此,在银行运营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商业银行应该加大业务法律风险防控力度,做好前期危机预防和评估工作,优化防控管理结构,为银行更好的可持续运行和经营管理构建优良环境,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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