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炒股需要注意到的细节
股票市场上,很多小伙伴都希望能抓住市场上的短线投资机会。因为投资周期短,收益见效快。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网上炒股细节,供大家参考。
网上炒股需注意的5个细节
理财是学问,当好家庭财务小管家需要经验,在学问不多、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该如何打好家庭小算盘?快来这里学一些最实用的理财窍门,让自己的“成财”之路一路顺风!
如今股票市场一片火热景象,但凡有一些股票知识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老百姓,恨不得人人都想在“股海”里游一把。有很多股民朋友选择了既方便又快捷的“居家炒股”,在家里的电脑上就可随时关注股市动向,鼠标轻松搞定是抛出还是买入。然而,在开始居家网上炒股之前,有几个细节是你必须应该知道的。
细节一 认真阅读网上交易手册。投资者应到具备网上交易资格的营业部开户,此时要详细阅读营业部网上交易手册,很多问题都清楚地写在里面,了解它才能有效保护你的合法权利。 细节二 交易密码设置技巧。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的进入需要以客户号码和交易密码作为识别,请正确设置你的交易密码,并不定期的更换密码以保安全。交易密码设置勿用生日、手机号等与自己身份特征有密切关系的字符。
细节三 最好同时开通电话委托。从以往经验看,在家里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时,最好也把电话委托业务一起开通,这样如遇网上系统故障时,你仍可以不失时机地“指点江山”。
细节四 客观认识系统数据。建议不要完全依赖券商网上交易系统的统计数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券商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数据有可能比实际的数据情况稍有迟滞或偏差,最好以券商交割单上提供的信息为准。 细节五 做好网络“防毒”措施。为确保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请及时安装杀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最好每隔一段时间升级一次。
宜慎用市价委托方式
近段时间,股民张浩炒权证,在一天之中将820元变成了56万元,成为市场热议的话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异常交易?原来这是由于市价委托方式所存在漏洞所至。
因为市价委托就是按照场内挂出的买入或卖出价格进行交易,不限制成交价格,这样,就可以确保即时成交。用股民张浩的理解,“市价委托就是当天必须要成交的,按市价交易”。于是,这就造成了市价委托方式的漏洞出现。即只要有人挂出了按市价委托的卖单,而大家恰恰都不买、没有什么买单,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投资者只要挂出1厘钱价格的买单,也是有可能买到权证。而权证的涨跌幅度又非常大,市价六、七毛钱的权证,其跌停价有时也就是0.001元,因此,这就使得0.001元买权证更加有可能。股民张浩就是钻了市价委托方式的这一漏洞,因而捡了一个“大馅饼”。
作为投资者来说都很羡慕张浩的好运。但任何事情都是两方面的,在张浩好运的同时,作为卖出海尔JTP1的一方来说无疑就是歹运了,他的56万元市值的权证瞬间也就变成了820元的现金。所以作为卖出方来说,显然是真实地体会到了市价委托方式的风险。
当然,随着海尔JTP1异常交易事件的发生,市价委托交易的规则或许会作进一步的修改。但不论市价委托交易的规则会不会作出修改,或者会作出何种程度的修改,但市价委托在为投资者提供即时成交的同时,成交价格的不限制性显然还是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限制了成交价格,那么股票也就很难即时成交了,市价委托也就难成市价委托了。也正因如此,对于市价委托方式投资者务必要慎用。
当然,对于股票交易而言,由于涨跌幅限定在了10%甚至5%以内,所以,市价委托方式的风险较之于权证来说要小一些。不过,作为投资者来说,仍然还是要慎用市价委托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因为在急剧下跌的情况下,市价委托不排除卖跌停板的可能;而在快速拉升的情况下,市价委托又有可能以涨停板的价格或者一个相对的高价买进股票。实际上,在股票真的跌停或者涨停的情况下,投资者就是按市价委托,那也同样难以成交。
对于投资者来说,与其采取市价委托,使交易的风险变得不确定起来,还不如在采取指定价格交易时,在交易价格上作一定让步,把交易风险控制在自己掌握的范围之内,比如,卖出股票时较现价少填几分钱或一两毛钱,买进股票时多填几分钱或一两毛钱。这样既可以使自己的交易能及时成交,同时交易风险也在自己许可的范围之内,其优越性远胜过市价委托交易。
持有被收购公司退市股票怎么办
我于2005年8月在福州申万证券营业部买了齐鲁石化,2006年3月又买了扬子石化股票。由于准备长期投资,所以没太关照,直到2006年7月发现齐鲁石化股票丢失。
经查询才知道,齐鲁石化和扬子石化已被中国石化收购,而中国石化曾有公告通知持有该股票者进行登记处理。由于我信息不灵,而证券营业部也没有通知,因而错过了登记,现在我的齐鲁石化股票已于2006年7月被非交易过出,扬子石化摘牌退市,但这些资金没有还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追回这些资金?
由于要约收购条件生效,扬子石化和齐鲁石化自2006年4月21日起终止上市。两公司均对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作出安排:自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6月30日,余股股东可在交易日的有效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每个结算周期的最后四个交易日除外)。
这位读者由于未进行出售申报,因此目前依旧是扬子石化、齐鲁石化股东。你的证券交易股票账户不再有相关股票,是因为该股票已经终止上市。但截至2006年6月30日,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的股权除被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分别持有外,仍有少量余股被其他股东持有。你的股票账户中虽已无相关股票,但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的股东名册中,应可以找到你的名字。
作为余股股东,你可以就出售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给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事宜,向上述三家公司进行咨询。《证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但两公司在其《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安排的公告》中仅表示:2006年6月30日后,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性。因此,你可以向公司询问:在不享受便利性的前提下,如欲出售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给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是否有操作途径?
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的安排看,也存在主动要求你出售股票的可能性。以扬子石化为例,其《要约收购报告书》称:“收购人可能择机将扬子石化依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扬子石化的独立法人地位。”在你继续持有股票的情况下,扬子石化将无法变更为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法取消独立法人地位。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终止上市后,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确实大为降低,但你依旧拥有出售扬子石化、齐鲁石化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同意你把所持扬子石化、齐鲁石化出售给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化工)的可能性依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