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论文参考范例
医疗保险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医疗保险的论文参考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医疗保险的论文参考范例篇1
浅谈医疗保险内控制度
摘 要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列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但是目前医疗保险内控制度也存在在一些问题。本文将着力分析医疗保险内控制度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并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内部控制 制度完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十年来,为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各地医保政策在逐步地完善,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不断扩大。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又在全国各地实施,将8亿农村人口纳入了基本医保,标志着我国的医疗保险从政策层面上已经达到了全覆盖。作为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每天面对着各类参保人员,面对着不断增长的医疗支出金额,这给我们的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近年来,屡屡传出某地的社保基金缺额的情况,还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大案,如06年的上海社保基金案舞弊案、07年的广州社保基金挪用案,还有利用种种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等等。这些大小案件的发生,都值得我们深思,一方面反映了某些工作人员思想和行为上的自甘堕落,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我们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中内控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我们社会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医疗保险,本文从医疗保险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做一些肤浅的阐述。
一、规范医疗保险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合理分工相互制约,采取一系列的控制方法、程序和措施而形成的一套控制机制。医疗保险是一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其顺利实施。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的完全性和完整性。这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达到有效管理和运行的制度保障。
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征缴部门、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部门、财务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合作,也只有在运作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关,才能真正保证医疗基金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制定合理的措施和办法,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并且建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的机制。这样才能做到遇事有防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补救。
二、医疗保险内部控制的现状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配备不足
随着医保政策的逐步完善,医保参保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保人数的急剧增加,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没能及时得到增加,没能到达工作人员与工作量的有效配比,出现超负荷运作的工作状态。这一问题在县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尤为严重,如网银支付从程序上设计应由出纳初审、会计复审、财务负责人复核无误后才能提交支付,但有的由于人手紧张节省为两道程序,甚至由出纳一人直接完成了初审、复核提交支付整个程序。这样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客观上给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留下了隐患。
2.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医疗保险实施以来虽有十年了,但相比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还是属于实施比较迟的社会保险了,又由于医疗保险有其复杂性、特殊性,所以不能照搬照抄其他现成的制度,而是要根据医疗保险的特色,结合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建立健全一整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个别地方发生的贪污、挤占、挪用医保基金的问题,暴露出了一些地方基础管理薄弱、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成为医保基金安全的又一个隐患。
3.医疗保险系统委托关系复杂,违规现象难以遏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医疗保险中存在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一方面,参保人员委托医生进行有效地治疗。另一方面参保人员又委托医疗保经办险机构人员合理支付他们所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在这些委托关系中,医院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来谋取盈利,作为参保人员的患者是为了少掏钱治好病,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既要让参保人员生病时能享有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又要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也就是说,医疗保险系统中存在“受益者不付钱,付钱者不受益”的情况。因而,在医疗保险办理过程中,在“经济人”的假设下,会出现这样违规的情况:医患这对委托关系中,作为医生往往利用自身的权威性诱导患者需求,如开大处方或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而作为患者,有的利益熏心,设法超量配药廉价变卖以套取医保基金,导致医保基金的流失,给医疗保险内部控制造成了很大的危机。
三、完善医疗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1.加大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投入
如前文所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配备不足是造成医疗保险内部组织机构不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在这方面,各地政府应当加大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是代表当地政府,服务广大参保人员的窗口服务单位,应根据各地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保人数测定出一个比较科学的的人员配备比例,既要保证足够的人员配备,又避免出现人浮于事的情况。这是做好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保障。
2.建立健全医保基金运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首先,根据医疗保险的特殊性,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如医疗审核制度、医疗结算制度、内审制度、稽核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医疗保险操作流程,区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衡机制,保证各部门工作按业务规范操作。其次,强化重点环节和岗位的风险管理。对医保经办业务各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合理确定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明确内控职责及防控措施。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最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授权审批制度,账务核对制度,保证业务活动记录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还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分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才能为内部控制提供制度保障。
3.人员控制与信息技术控制相结合
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控制,除要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建立关键岗位轮岗和定期稽查制度外,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主动去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与此同时,计算机在社保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普及和使用,为提升内控质量提供了最直接有效的技术手段。人为控制和制度控制只有解决不想违规和不敢违规的问题,但解决不了个别人想违规而不能违规的问题。只有严密的程序和密码授权约束控制,才有从根本上避免个别人有意和无意的错误行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内部控制手段的电子信息化,尽可能地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变人工管理、人工控制为计算机、网络管理和控制; 人员的控制,保障电子信息系统及网络的安全;三是所有计算机处理业务均保留经办人员的操作痕迹,具有可追溯性。
4.推广有激励的举报制度
由于医疗保险的复杂性,可以大力推广激励举报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正面宣传医保政策的同时也可以向社会公众宣传对医疗违规行为的激励举报制度,让社会公众来共同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杭州市医保局稽查处两年来通过义务监督员等人员的举报,稽查各类违规行为,追回违规发生医疗费上仟万元。通过举报稽查,一方面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有利于这举报制度的继续推广实施,更重要的是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就医行为,减少了医保基金的流失,保障了医保基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郑江艳,阿依古丽.浅谈医保定点医院对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兵团医学.(04).
[2]张忠平,虞涛.上海市部分三甲医院实施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政策的抽样调查.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08).
[3]王东进.关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城乡统筹.中国医疗保险.(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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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论文参考范例篇2
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
摘要:随着全民医保的实现,作为参保人代表的医疗保险机构已成为医疗服务市场的主要“购买者”。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购买者,应该具备制衡与监管医疗服务的作用。尤其是面对当前我国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及患者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医保制衡与监管功能的发挥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从事前的谈判机制、事中的结算机制及事后的评价机制等几方面着手,探讨如何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
关键词: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制衡;监管
一、引言
医疗服务市场同时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外部性、政府干预及非营利性五个特征。①为克服这些天然缺陷,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引入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购买者,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采取的做法。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第三者,不仅内在地具有对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的制衡作用,而且可以对医疗服务行为与就医行为主动地进行监管。与普惠制的福利型医疗保障服务模式相比较,社会保险模式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因此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有实践。
在1998年之前,中国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为主体的医疗保障模式。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医疗保障体制也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转向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1998 年中国建立起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覆盖城镇就业人员; 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覆盖广大农村居民; 年建立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覆盖城镇非从业人员。再加之医疗救助制度,中国用三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全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制度全覆盖。可见,我国医疗保障的发展之道在于“全民医疗保障”②。
全民医保大大拓展了国民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且医保支付水平不断提升。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全民医保的发展,医药费用快速增长;并且在医疗卫生费用快速增长的同时,医疗服务的质量却并未因此而得到同步提升。长此以往,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会入不敷出,全民医保体系将遭遇严峻挑战。因此,在全民医保制度框架基本建成的今天,我国医疗保障与医疗卫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好医疗保障之需求方、供应方和支付方三者之间的关系,③使医疗保险作为支付方起到制衡和监管医疗服务行为并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的作用,以促使医疗机构和医生作为供应方为作为需求方的参保者提供性价比更高的医疗服务。换言之,从医疗保险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医疗保险建设的重点应发生改变,将从以制度推进与扩大覆盖面为建设重点,转向以强化管理、提升服务为重点,以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给方的制衡与监管。由于理论上缺乏对医疗保险制衡作用机理与机制的系统研究和探讨,难以对实践形成指导意义,使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尽管采取了一些监管医疗服务的措施,但效果有限,且缺乏持续性。因此,探讨医疗保险如何通过完善第三方制衡与监管机制、以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并同时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目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医疗费用支付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关系
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体系的模式决定着医疗卫生体系功能的发挥。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作用范围及其具体实现形式,各国医疗卫生体系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垄断整合型(英国为代表)、市场主导型(美国为代表)、公共合同型(即社会保险型,德国为代表)、公私互补均衡型(新加坡为代表)等,各种模式都有自己的优势,也有自己的缺陷。④由于医疗市场的特殊性,无论实行那种模式,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控制“供方诱导需求”或“过度医疗”。
世界各国都在进行这方面的实践和尝试。如英国在其全民免费医疗体系中将医疗付费者与医疗提供者分开,然后让政府专门设立的付费者模仿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采用多种新的方式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家庭医生和医院)付费。⑤而德国作为典型的社会保险型国家,其措施主要有:一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分离得比较清晰,两者是合同关系。二是从服务提供方来看,医院所有权清晰,分为公立医院、私立非营利性医院、私立营利性医院。且其医院补偿机制主要采用“双重补偿”的方法,即医院的投入成本和运营成本各有其补偿来源。⑥三是从费用支付方来看,德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公益法人,实行社会化的专业管理,在坚持政府主导之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竞争。医保经办机构为了争取更多的参保人,进而获得更多医疗保险资金,就会为参保人选择优质的医疗服务供方,有动力加强成本的控制,降低卫生费用的支出。德国的医保经办机构已经达到专业化、竞争化和法人化的标准。⑦可见,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卫生体系模式,厘清费用支付方和服务提供方的关系,通过内在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制衡,以达到费用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双重目标,是国际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
反观我国, 年的新医改明确规定我国将采取社会保险的卫生体系模式。而当前,国内无论是公共政策部门,还是理论界,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认识多偏好将其作为资金筹集及风险分担机制,强调其医疗费用支付功能。然而,从比较卫生体系的角度来看,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代表性的卫生体系模式,其制度设计不只是包括资金筹集,还有服务提供与管制方面。并且,更为关键的是,社会医疗保险实际上对服务提供与管制有着自己的要求与特色。⑧我国全民医保时代已经到来,并形成了基金管理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衡的新格局。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卫生体系中的重要一极,其行政与市场方式相互渗透的规制特点,为其在信息不对称的医疗市场发挥独特作用提供了基础。⑨而要发挥医疗保险的这种作用,实现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必须建立起长效机制。
年5 月,同志在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建机制是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关键。必须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内部运行机制,推动提高服务效率和运转效能。”⑩5 月,同志在医改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强调,医改的核心就是转换机制、建立机制。也正因为如此,新医改方案从谈判机制、支付机制等方面规定了如何加强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作用。如第十一条: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第十二条: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11
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贯穿于两者互动过程的始终。好的制衡机制通常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协调功能。要具备这些功能,有效发挥医疗保险内生的制衡与监管作用,应该构建包括事前的谈判机制、事中的支付机制、以及事后的考核评价机制的系统、全面的机制体系,以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达到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目的。12
三、谈判机制的构建
如前所述,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建立被纳入新医改方案之中。这为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建立制度化的谈判机制,开展医疗服务谈判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重要契机。13可见,谈判机制的构建是必要的,今后的医保改革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在综合考量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立场、利益、改革的空间和手段,以及自身的制约因素的前提下,搭建一个平台,导入参与者相协商、平衡和讨价还价的过程。14同时,谈判机制的构建也是可行的。当前,医疗费用的补偿者(提供者)主要由医保机构来承担,这为买方主导奠定了“资本”及“话语权”优势。此外,经办能力的提高为买方主导提供了人力基础,医保信息优势为买方主导提供了较多的知情权。因此,为了实现医疗服务适度让利的经济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医疗费用,让参保者得到更多的实惠,医疗保险有必要也有可能与医疗服务及药品提供方进行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的谈判。实质上,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购买过程是一个市场交易过程。市场性质的平等协商谈判应该成为处理他们之间利益协调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受到管理体制层面因素的制约,谈判机制的建立并非轻而易举。
一是部门权力的钳制。目前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有些地区医疗保险有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建立完善的谈判机制,前提是出资方和提供方都是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政府管理部门与它们实现了管办分开。15而我国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未成为独立的法人,仍然是行政主导。他们还不能适应角色和管理理念的双重转换,开展医疗保险谈判的动力不足。推进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法人化是改革的方向,但这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目前我们只能做到政府职能相对分离,不集中在一个政府实体。16由一个部门组织出资方,另一个部门组织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以抵消政府部门权力干预导致的利益偏向。因此,在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实现医疗保险管理职能与医疗服务管理职能分别由人社部和卫生部两个部门分管,形成部门间权力制衡机制。
二是部门利益的协调。谈判机制的建立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发改委、物价部门、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谈判定价是一种类似于市场议价的定价方式,与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相矛盾。当前,我国主管医疗服务(包括药品)价格的制定的行政部门是发改委与物价部门,如果全面开展医疗保险谈判,势必会弱化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权力。另外,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实行由卫生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组织和管理药品招标采购是卫生部门的一项权力。而如果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议价来进行药名采购,势必会弱化卫生部门的权力。因此,要加快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构建的进程,必须适当改变现有的政府组织结构,以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
在谈判机制构建过程中,一方面首先要明确谈判主体的角色定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以平等的购买方和提供方的身份进行谈判。而由于医疗保险的谈判机制主要涉及的是价格问题,鉴于目前的价格管制机制,有必要让各地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参与谈判。物价部门可以做为中立的中介者参与到谈判的整个过程中来。不仅可以扮演协调者,而且还可以积极主动地推动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17另一方面是要明确谈判的主要内容。谈判一是围绕医疗服务支付方式、价格以及服务质量来进行。既包括单项支付价格,也包括医疗服务整体的支付方式与价格,更重要的还包括医疗服务范围和质量,以及对医疗服务的评价标准;二是具体的分担机制,医保机构的拒付标准以及拒付依据的监测方法,均是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的内容,而且都应该载入协议。
四、支付机制的改革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走向全民覆盖之后,医疗保险将成为参保者医药费用的主要支付者。正因为医保付费是医院的主要补偿资金来源,医保付费机制事实上就成为了医疗服务和药物的定价机制。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被赋予合理使用医保资金,甚至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的重任。6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方向,并强调改革的原则:在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的情况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18 年的医改政策,将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放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提出把改革补偿机制作为此次公立医院改革的切入点,同时明确把“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作为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首要措施。19
所谓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是指作为付款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代替被保险人支付因接受医疗服务所花去的医疗费用,并对医疗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所消耗的经济资源进行一定补偿的支付方式。20当前国际通行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有:项目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以及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由于各支付方式利弊不同,国内外均表现出单一支付方式向多元化混合支付发展的趋势。而究竟选择哪些方式、并如何加以组合,才能有效地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引导医生的诊疗行为,促进其合理诊疗,使之一方面控制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服务或遏制过度医疗,另一方面确保医疗服务的基本品质,这正是医保机构的专业服务内容。具体到哪种类型的医药服务应该选择哪些付费模式的组合,则需要医疗机构与医保机构的反复博弈并谈判才能最终确定。
支付方式改革的核心是在协商谈判、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达到促进医院加强内部管理并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其顺利推进可以引导转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正当趋利行为。实际上每一种付费方式都有其利弊,必须因地制宜,综合采用。如实践已证明,如果医保机构采用“按项目付费”方式主导,必然会导致供方诱导过度消费的概率大增。但项目付费也有其优势,对于一些费用较高的特殊医疗服务,医保机构可以依照其开支项目逐项进行审查。而如果采取单一的总额预付制,虽然管理成本低、控费效果明显,但由于总额预付在实现控费的基础上,并没有进一步形成其对医疗机构长效的激励机制,医疗机构迫于控费压力,在其医保基金剩余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推诿医保患者的现象。当前,国际上公立医院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主要将预期付费支付方式尤其是总额预算制结合按病种分组付费(DRGs)作为改革取向。21我国各地也在探索改变单一的按项目付费的模式,拟尝试采用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全新付费模式来支付医药费用。其中最主要的是:一是采取 “预付制”(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二是采取集团购买、打包付费的机制,打包的标准可以如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这两种付费方式各有不同的优劣,其正常运行也需要不同的支撑条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是针对某一类人群,为医疗机构提供一笔协商好的费用,医疗机构超支自理,结余归己。总的来说,当前支付机制改革的方向是通过不同支付方式的科学组合,建立激励与制约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向参保者提供高成本效益比的医疗服务。
五、评价机制的建立
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参保人员很难对医疗服务提供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价,医疗服务提供方也不会对自身进行客观评价。而医疗保险机构则可以凭借其信息、规模、专业优势建立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督功能,引导医疗服务供给方提供合理诊疗,从而达到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并保证服务质量的目的。22评价机制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建立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具体可包括控制医疗费用的评价指标、医疗质量的评价指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评价指标等。评价机制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具体可包括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指标、控制医疗费用的评价指标及参保人满意度评价指标等。二是建立定点机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定点机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赋予医院自我管理的空间,促进医院间的良性竞争,以达到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目标。它依据考核指标标准,对定点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执行谈判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再将定点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相关研究证明,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同信用等级医院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声望均具有显著影响,并能达到费用控制的目的。23三是建立定点机构的奖惩机制。对于合格的定点机构,可采取提高其信用等级,延长合同期限、经济奖励等措施进行鼓励;而对不合格的定点机构,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甚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其次,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医疗机构,还应该延伸到医疗服务人员。医保不能决定医生的行医资格和行为,但医保可以从“是否及如何付费”的角度对医生的服务行为和质量进行监管,由此,医疗保险应该能做到引导医生的医疗行为,促进其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以及合理治疗。 年4 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年主要工作安排》,已正式提出要“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24。目前已有8个省、57个统筹地区探索建立“医保医生”管理制度,许多地方采取实名制、实时监控医生医疗行为,这样就不会因为个别医生行为而处罚整个科室乃至医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的关系紧张态势。25这说明医保管理部门不仅有将监管延伸到医保医师的理念,更要有监管医疗行为的能力和经验。26而要真正达到对医保医生行为的有效监管,实现费用和质量的双重控制,必须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使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以及物价部门协同工作;对医生行为评估体系建立起具体考核标准,落实医生信用管理的有效性;建立信息化监测手段,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全方位监测医生的医疗行为等。
再次,加快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以实现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是实现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的技术支撑。必须有一个能够支持全天候对就医和记帐数据进行大规模和全面处理并能够进行医疗费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的信息系统为依托,才能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费结算、支付监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结语
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如何处理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关系,是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在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型卫生体系模式下,医疗保险内生地具有制衡与监管医疗服务的职能,而全民医保的推进,更对这一职能的实现提出了战略要求。它要求医保的制衡与监管能达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以及确保参保人就医满意度的目标。在其中,更要处理好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有所偏失。而要有效发挥医疗保险的这种职能,必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以确保制衡与监管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如构建合理的谈判机制、支付机制、评价机制、医保医生的管理机制以及精细化的信息系统管理等,使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制衡与监管贯穿于医疗行为的全过程。此外,这些机制的建立并不是孤立的,需要宏观体制的调整与之配合;其发展也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不断互动与博弈中日益完善。
注释:
①Pauly,Mark V:“Economics of Moral Hazard:Comme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58,1968, pp.531-536.
②申曙光:《中国医疗保障体制的选择、探索与完善》,《学海》第5期。
③何佳馨:《法、美健康保险法之模式及中国的借鉴》,《政治与法律》第12期。
④⑥张录法:《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的四种模式》,《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1期。
⑤顾昕:《走向公共契约模式――中国新医改中的医保付费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7期。
⑦顾昕:《走向有管理的竞争――医保经办服务全球性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学习与探索》第1期。
⑧彭宅文:《卫生体系模式之社会医疗保险》,《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第4期。
⑨傅鸿翔、陈文:《行政管制抑或市场规则――探索合理化医疗服务的监管之路》,《中国医疗保险》第7期。
⑩人民日报电子版,5月24日01版,-08-03。
11资料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3月17日。
12马蔚姝:《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制衡机制体系构建及传导路径》,《社会福利》(理论版)第1期。
13王宗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政策思路》,《中国劳动》第8期。
14周尚成:《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构建的现状分析及路径探索》,《社会保障研究》第2期。
15赵祥昆:《巩固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部门权力制衡机制――访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先军》,《中国劳动保障报》5月17日。
16吴正一等:《发达国家医疗保障体制的模式和启示》,《医院院长论坛》第5期。
17顾昕:《医保付费改革如何到位》,《中国医疗保险》第11期。
18资料来源:《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08-05。
19资料来源:《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08-05。
20李晓晖、刘启明:《社会医疗保险中混合式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的探索》,《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21赵冠宏等:《在医保付费和医药分开改革中实现共赢――基于北京友谊医院的实践》,《中国医疗保险》第7期。
22马蔚姝:《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制衡机制研究》,天津大学博士论文,5月。
23王鸿勇:《山东省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信用等级制度对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效果的影响作用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
24资料来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08-06。
25吴光:《提升全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国社会保障》第3期。
26张苗:《第三方监管剑指何方》,《中国社会保障》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