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债回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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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是国债的衍生工具,本质上是以国债为抵押物的短期融资行为。随着我国国债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债回购市场也逐渐发展壮大,市场交易日渐活跃。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我国国债回购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国债回购论文篇1

浅谈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现状

一、我国国债回购市场概况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确立,财政金融改革的各项措施不断出台并得以深化,我国国债发行规模迅速扩大,国债流通市场逐步开放,国债回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我国国债市场的逐步建立

1981年1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开始恢复发行国债。当时,国债的发行只是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一种临时措施,其发行主要依靠行政摊派的形式,随着国债发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1988年,国务院决定分两批进行开放式国债流通转让市场的试点,先后在61个城市进行了试点。1991年,财政部第一次组织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标志着我国的国债一级市场初步建立起来。同年,全国400多个地方级以上城市全面开放国债二级市场,极大的提升了国债的流动性,初级的国债流通市场逐步形成。

(二)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 初步形成——交易所国债回购市场的产生

我国的国债回购交易始于1991年,时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成立不久,跨地区、有组织、规范化的国债交易刚刚起步。为发展我国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引导短期资金的流通,填补规范同业拆借所产生的资金缺口,为证券市场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和投资方式,经过一段时期的准备,STAQ系统于1991年7月宣布试办国债回购交易。在STAQ系统回购交易的带动下,国债交易低迷徘徊的局面逐步得到扭转。

1993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国债交易专场回购业务的通知》,正式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所国债回购业务在有利于金融机构短期融资的同时,又可发挥其套期保值功能,最终提高了整个国债市场的流动性。

第二阶段 逐步发展——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的构建

为了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建一道“防火墙”,同时也为了公开市场操作的顺利展开,1996年,按照中央关于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买卖的精神指导,央行开始组建银行之间的债券交易场所。1996年1月3日全国统一拆借网络系统开始试运行;1996年12月2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正式成立。1997年6月5日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业务,1997年6月16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商业银行债券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心处理,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集中托管账户。由此,我国形成了平行的两个国债回购市场——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市场和银行间的场外交易市场。

第三阶段 进一步完善——场内外国债回购市场的统一

1999年,国家在坚持银证分离的前提下,逐步打通两个国债回购市场的资金沟通渠道。首先是保险基金允许加入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而在这之前它已是交易所内国债回购市场的成员,两个市场之间实现了资金的沟通。随后,根据央行发布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

部分资信较好的券商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入了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这一措施进一步增加了两市场的共同参与者,使得两市场的资金沟通渠道变得更加宽松。

第四阶段 问题凸显——国债回购市场的危机

随着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发展,一些违法、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也日渐增多,挪用客户国债现券和回购放大到期欠库量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大量投资者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着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正常发展,并造成了大量金融风险,甚至酿成了社会风险。为了规范国债回购交易,消除和防范风险,底,证监会责成证券交易所对现有国债回购制度进行调查与改进。2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国债回购自查令,要求各证券公司就其自营债券量与回购融资量之间的差额进行说明,并限定3日之内给出整改办法。这次摸底的结果是,市场存在违规回购规模高达1000亿元。在4月份债券市场的再次大跌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出了关于加强债券回购结算风险管理的紧急通知。

第五阶段 制度改革——国债回购市场的风控

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在全面规范债券交易结算行为基础上重点明晰国债回购制度改革内容。与此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业协会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两个细则和委托协议指引的出台改变了长期以来交易所市场依托业务通知规范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的局面,从机制上防范了风险券商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的违规操作。

国债回购制度改革按照稳妥有序、分步实施、新老划断的原则,在保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分步推出新回购、逐步压缩老回购,通过一个新老并行阶段最终实现顺利转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老国债质押式回购所有品种于6月12日终止交易,余额全部到期并正常完成交收。至此,历经14年运行的老国债回购业务压缩完毕,同时新国债质押式回购业务运行平稳,完全实现了取代老回购的目标,国债回购制度改革顺利完成。

二、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基本特征

(一)国债回购市场容量迅速扩张,银行间市场成主导

我国的国债回购交易自1993年正式开展以来,其规模逐年扩大,1994年,国债回购交易额在3400亿元左右,到,国债回购交易额达29.42万亿,占我国国债市场交易总额的79%,年均增长率高达32%。其中,银行间市场22.63万亿元,交易所市场6.79万亿元。国债回购已经成为我国国债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手段,直接促进了国债市场的发展,并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银行间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国债回购交易的主导市场。

(二)国债回购期限品种逐步多样,短期回购最活跃

我国国债回购交易分为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方式,以质押式国债回购为主,历年占我国国债回购市场交易总额的比重均在98%以上。买断式国债回购交易自才正式推出,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交易面额和笔数均大幅提高,市场占有比重略有增长。目前,全国银行间市场国债回购期限最短1天,最长1年。其中,质押式回购包括13个回购品种,买断式回购品种为9个。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均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九个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国债回购也包括以上9个品种。

全国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中,1天期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呈迅速扩张的形势,如图2所示。从1999年的32.6亿元交易额到的143621.3亿元,增长70多倍。交易笔数也从1999年的17笔大幅增加到的46415笔。如图3,7天期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在1999-间 发展迅速,交易额年均增长327.66%。后,由于交易所国债回购违规问题的暴露,整个国债回购市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R07D质押式回购交易萎缩,直至制度改革完成后才逐渐恢复增长。从表2可看出,以前,质押式回购交易以R07D为主,,R01D的交易面额和比重首次超过R07D,截止至底,其交易面额为143621.3亿元,所占比重高达64.1%,1天期国债质押式回购成为了我国国债回购市场最为活跃的交易品种,这同时说明,我国国债回购商参与回购交易的主要目是为了调剂其短期资金的余缺。

(三)国债回购年收益率波动显著,场内外市场存利差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各类国债回购品种的成交情况来看(表3),1天期、7天期国债回购产品GC001、GC007的年收益率(成交价)波动幅度最为显著。期间,GC001盘中最高价出现在9月25日,高达100.3,最低价出现在9月7日,低至0.6,波动幅度达到16610.0%。GC007盘中最高价达46.0。

出现在9月21日,而最低价出现在9月28日,低至0.2,波动幅度更高达22900.0%。究其原因,交易所国债回购收益率与新股发行高度相关,且与资本市场紧密相连,因此呈现较大幅度的不规则波动。

目前,我国的场内外 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风险大致相同,但两个市场的走势却迥然不同,两个市场间存在一定利差。银行间市场国债回购利率波动较为平稳,交易所国债回购利率由于受新股发行、资金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呈现不规则的大幅波动。从两个市场的参与主体看,银行间回购市场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其交易需求主要是弥补金融机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不允许进入交易所回购市场;交易所国债回购市场的主体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市场主体的大多数隔离在银行间市场外。交易所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部分是弥补短期资金不足,更主要的方面是获取新股申购资金。1999年允许部分证券公司和基金 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后,场内外市场分割局面虽有所改善,却并未彻底打破,这是导致两个市场利差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 我国国债回购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场内外国债回购市场相对独立,市场分割严重

目前我国存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相互独立的国债回购市场体系,各自具有不同特色的托管系统、交易系统和清算系统。如交易所国债托管在各自的交易所,回购交易采取标准券以及撮合交易、集中清算的方式;而银行间回购交易采取统一托管、足额抵押,询价交易、自行清算的方式。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分割必然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增加交易成本,违反市场 经济的效率原则,不利于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配置。第二,加剧市场利率的波动,助长市场的投机。不同的回购市场产生不同的回购市场利率,容易造成部分交易主体利用利差在不 同的市场间进行过度的套利投机。在市场规模不足的情况下,这种投机必然会造成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不利于基准利率形成和市场的稳定。

(二)货币政策工具职能未充分显现,套利工具作用过度扭曲

具有货币政策工具和套利工具双重功能的国债回购,在央行宏观经济调控中,主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职能;对商业银行、券商及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来说,国债回购主要被用作为套利工具。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以及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其中,最常用的一种工具是公开市场操作,而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实施又依赖于国债市场的发育与完善。近年来,西方国家普遍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来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它不仅能够及时调控国债基准利率的变化,引导短期资金的流向,而且具有时滞短、效果强的优点。而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 发展仍停留在初级短期融资阶段,传导货币政策的功能较弱。

显然,国债回购市场传导货币政策功能偏弱与国债市场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体制有待进一步深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规范的国债回购市场上,利用国债回购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具有直观、安全的特点,可以有效避免出现类似于期货交易的过度投机现象。然而,我国的国债回购市场尚不完善,存在着较强的投机性,国债回购的套利工具功能被扭曲,成为了过度投机的套利工具。这对国债回购市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对统一的市场利率形成,对银行的资产负债 管理等都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经历了从迅速发展到问题凸显,再到体制革新的不同时期,期间,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一些管理规定,但国债回购市场距离完善的法制市场仍相差甚远,特别是缺乏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全国国债回购市场的法规。这样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市场所生成的利率机制必然存在不合理性,严重偏离价值规律,投机成分过浓,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市场化利率机制,不利于整个经济与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 完善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建议

(一)实现场内外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实质统一

由于场内外国债回购交易市场各承担了不同的功能,以及其管理体制差异,托管、清算和结算制度不同,不能简单地将其合并。首先,要培养市场主体,缩小收益率差距。目前能够同时参加两个市场的交易主体为数不多,需要放宽标准,降低门槛,透过市场主体同时进入两个市场的活动把两个分割的市场连接起来,缩小市场间收益差距,跨市主体可以利用两个市场收益率不同进行跨市套利交易,在一定范围实现两个市场的收益率实质“统一”。

其次,要扩大投资主体,活跃国债回购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不能互补并形成统一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交易主体的分割。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回购交易主体在种类上比原先丰富了许多,包括国内各类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交易主体趋同的不合理状况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回购交易成员不断增多。两个市场完全割裂局面已经逐渐改变。但近年来推进的交易主体扩大,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大量潜在交易主体的入场交易需求还没有得到满足。因而,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 经验,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条件,有 计划、有步骤地吸收不同类型的机构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回购市场。

(二)完善国债回购市场传导货币政策的功能

国债回购市场传导货币政策的机制,主要是央行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状况和市场货币需求量的松紧情况,通过融资和融券两种方式,与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借此来吞吐基础货币,收紧或放松银根。同时,商业银行根据央行的政策意图,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增加或减少信贷资金量,贯彻央行的货币政策。为了协调资金的供给与需求,更有效地发挥国债回购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功能,一是应加大央行持有国债数量,增大央行利用国债回购市场吞吐基础货币的空间。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主体,使国债回购市场能够充分反映 社会资金的供求,实现国债回购市场向纵深发展,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开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三)改革国债回购市场的监管手段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债回购以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将不断出现,监管部门也应该适时改革监管手段,以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一是继续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国国债回购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国债回购交易活动涉及到资金配置效率问题,必须制定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以防范风险,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二是严格规范交易主体的市场行为,逐步增加公开市场操作,加大央行对国债回购市场的参与程度。

运用间接调控手段,及时有效的引导和调节国债回购交易的总量、结构、流向和利率。国债回购交易的期限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之内,回购资金只能用于正常的头寸调节和流动性需要。要严防回购资金使用长期化,严禁回购主体将资金用于炒股票、期货、房地产和投资固定资产。三是严格执行出市制度。在国债回购市场上,对那些不按规定进行回购交易操作的参与者,情节严重者应一律淘汰出市场。只有建立有进有出的市场参与机制,才能保证回购市场参与主体的资质水平,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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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债回购论文篇2

浅谈我国国债回购现状及建议

摘要:国债回购是指投资者在卖出一笔国债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在某个时间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回同该笔国债的融资活动。与国债回购相反的是“逆回购”或“反回购”。这种融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它为持券者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与融券渠道。从国债回购的形式来看,可以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一是按期限不同,可分为隔日回购和定期回购;二是按交易场所,可分为场内回购和场外回购;三是按交易主体、目的和范围,可以分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回购、银行间国债市场的的国债回购、证券交易所操作的国债回购;四是按交易方式,可分为证券公司回购、委托回购和直接回购。

关键词:国债;回购

一、国债回购的作用体现

(一)使国债的融资能力更加突出。

随着国债回购业务的发展,投资者又增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渠道,刺激了各大金融市场对国债的需求。通过投资者在各个国债回购市场上频繁地进行回购与逆回购操作,根据获利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资产组合与操作方式,这就变相增强了国债的流动性,活跃了国债市场,直接促进了国债发行规模的扩大。同时,投资者通过国债回购与逆回购的操作,可以将手中持有的长期国债随时变现卖出,增加手中资金的流动性,这也为长期国债的发行奠定了基础条件。

(二)为证券公司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优良的融资渠道。

在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银行不能给证券机构贷款,各大证券公司的融资手段有限。各证券公司通过操作与国债回购相关业务,就可以平衡证券机构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券商在遇到短期或临时性资金短缺时,通过回购业务既可以短期内筹集到资金,又可以在将来继续持有国债;另一方面,有些机构或转团体拥有很多的闲散资金,证券机构就可以利用其国债存量,通过回购交易,进行一定期限的筹资,扩大自身的资金实力,使证券机构有足够的能力来应付每年大量的国债、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承销工作。

(三)成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基本方式。

公开市场操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开买卖国债;二是在回购市场动作。二者都以调节金融系统中的货币流量为目标。在这二者中,主要又是利用回购市场。采用回购方式,即中央银行从商业银行买入国债,向商业银行供给资金,到期后按约定价格将国债卖给商业银行,收回资金,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只要增大或减小国债回购力度,就可以灵活的调控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当通货膨胀提升时,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以回购交易卖出国债,增加货币回笼量,社会上的货币流通量减少。反之,当通货紧缩时,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以逆回购买进国债,向市场上投放货币,社会上的货币流通量增加,利率下跌,银根放松,得以实现间接调控货币市场的目的。

(四)向金融市场传导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风向。

当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国债交易,通过变动国债回购或逆回购的利率水平的高低或者根据商业银行手中持有的国债进行买进、卖出,借此来吞吐基础货币,收紧或放松银根;商业银行通过与中央银行的国债回购或逆回购交易中反应出来的政策意图,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增加或减少信贷资金量,向社会传递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信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法人等通过回购交易,再把货币政策的效应落实于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

二、国债回购市场存在的问题

1.市场分割严重。从目前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布局来看,场内回购市场、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和公开市场呈现了“三足鼎立”之局。三个系统各自具有不同特色的托管系统、交易系统和清算系统。但是,分割的国债回购市场却逐渐暴露出了二个问题:一是分割的国债回购市场使得市场流动性不足,市场交易规模大为萎缩。二是市场的分割还导致不同市场价格的不一致,难以形成均衡的国债收益率,那么投资者就无法从各个国债品种之间产生套利,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国债未纳入准备金。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库存现金,二法定准备金,三是备付金存款账户,即超额准备金。我国实行一级准备金制度,即存款准备金由商业银行库存现金加存放中央银行的存款组成,把国库券,国债等优质流动性资产排除在存款准备金之外。

这样就造成了以下几点影响:一是降低了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二是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如果允许商业银行以国债方式储备准备金,则可以解决流动性与盈利性之间的矛盾;三是降低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间接调控能力。由于国债没有纳入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持有国债极少,中央银行根本不可能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的市场手段来调控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总量,只能选择降低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行政办法 调整商业银行准备金。

3.国债回购传导货币政策功能弱化。

国债回购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其功能的大小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否持有国债,持有国债储备资产数量的多少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国债回购货币政策工具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都持有大量的国债储备资产。而国债在我国中央银行资产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极低,这与我国中央银行法中明文规定中央银行不能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有关,又与我国在较长时期内存在通货膨胀,缺乏中央银行在二级市场购入国债进行逆回购交易密不可分。另外,1997年后,我国凭证式国债发行比重较大,不允许商业银行认购国债,以及将商业银行国债回购业务局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造成了国债二级市场主体缺乏,使得中央银行缺乏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的基础,难以有效的发挥国债回购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政策建议

1.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债回购市场。

所谓统一的债券市场,并不是指将交易系统、交易方式、交易场所统一,而是指投资者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资金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市场间流动。统一的结果决不会是发生银行进入场内国债回购市场的危险情况,而只能是各大券商或其它非银行机构参与到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因为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方式是一对一的询价报价方式,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参与市场操作实现对商业银行的监控,有效调控利率,而场内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形式则是竞价撮合交易,中央银行无法确切了解到每笔交易的来龙去脉,无法实现对商业银行的监控,也无法通过自己的交易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利率,所以中央银行决不会允许银行业进入场内国债回购市场。

2.建立二级准备金制度。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为保证其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二级储备制度,即在保持随时可以用于偿付客户提取存款的库存现金和交纳法定准备金作为一级储备外,还保持随时可变现的政府债券及其它债券作为二级储备。

如果我国能把国债纳入存款准备金,建立二级准备金制度,一是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二是降低整个商业银行持有流动性储备资产的机会成本,提高其资产的收益性;三是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条件,因为商业银行出于自身资产组合考虑,会将存款准备金主要以国债形式持有,为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国债回购交易来变动商业银行储备头寸提供了可能,同时,中央银行从监管职能要求出发,也会要求商业银行将资产中的一定比例以政府债券形式持有,从而形成二级储备。

3.促进中央银行资产“债券化”,丰富交易工具与交易对象,强化传导货币政策功能。

以国债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构成,可以使中央银行有足够的力量操作货币、外汇和银行同业资金市场,克服短期的金融市场波动。特别是在目前通胀预期增强,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时,中央银行采取国债逆回购的操作方法,可以灵活机动,不受市场需求影响,促使社会总需求有效扩大,更是中央银行增加其国债资产持有量的难得契机。

在增加中央银行国债持有量的同时,还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增强国债回购传导货币政策的功能,一是扩大一级交易商队伍。中央银行可以吸收一些不能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信较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公开市场, 并不影响银证分开。二是增大短期国债的比例及中央银行的国债储备, 最终使得中央银行能利用国债工具在公开市场充分实施货币政策。

4.加强国债回购市场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债回购市场的规范、完善与发展,必须有具体的规章制度作依据,只有这样,才可以克服市场分割、权利分散、效率低下的弊端,才能强化依法管理。我国国债回购市场成立至今已经20年,经历过多次变革,随着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不断进步,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一部全国统一的回购交易管理法规,做到以监管促规范,确保国债回购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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