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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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银行业各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银行类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银行类的论文篇1

浅析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相关法律

近年来,随着客户的理财需求的多样化,各大银行陆续推出了理财产品的业务,银行与客户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理财产品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关于银行理财产品能否用于质押担保的法律争议,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不但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而且在法理上也符合权利质押的相关要求,我国应该继续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为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活动的开展打好基础,从而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是指我国的各大银行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体进行开发、设计、销售的一种资金管理计划。银行通过接受客户的特定授权来合法为其管理资金,银行和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指在特定银行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所有人将其因理财合约而享有的全部合法权益进行出质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手段可在适度的缓解质权人的融资难题,满足短期融资需求,同时也为银行创造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其收益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和不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中,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又可以继续细分为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不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和贷款来理财产品等。按理财产品的标价货币不同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外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

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过程中,其兼具储蓄、信托的共同特性,又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质。

1.理财产品安全性与收益性共同存在。众所周知,银行的储蓄业务往往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收益性却明显不足。信托产品则虽具有较大的收益性,但是产品的安全性不高,存在较大的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均处在储蓄和信托中间,是一种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业务。

2.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在具体的操作实际中,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与储蓄业务是分开进行的,银行大多将理财产品运用到短期内不可赎回的方向,这就决定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只有银行享有提前终止合约的权利,客户若想提前终止理财合约,则一般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3.理财产品的多样性。虽然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是在产品种类上却具有很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银行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了不同的收益率和安全系数以及投资周期,给客户准备了充分的选择性,这一点极大促进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分析

(一)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现状概述

近年来,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周期一般较短、投资方式简单易学、投资安全系数较高、投资门槛较低以及收益性较好等特点,银行理财产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1世纪以来,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为居民提供了较储蓄更为灵活的资金配置选择,理财产品已经成为继股票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等业务的居民投资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银行理财产品尚且不能出质,投资者还不能透过理财产品来进行质押贷款,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运用。并且,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都不能提前赎回,否则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亏损。相比与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都能进行质押贷款来说,银行理财产品不能进行质押贷款是不甚合理的,而且阻碍了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从目前各大银行开展的业务来看,银行一般都只接受由本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这样的操作风险可以掌控,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的时候,其质押权将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理财产品质押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相关质权的规定则不能适用于理财产品的质押,不能更好的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优点

1.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基础雄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都产生了大量的流动资金,这就产生了大众的理财需求,此时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业务正好迎合了大众的理财心理,同时,也为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活动提供了大量的业务资源。

2.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丰富了融资渠道。目前理财市场上的绝大多数的理财产品都是不能无偿提前赎回的,客户投资理财产品之后就只能等待银行来兑付。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更进一步的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效率,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为客户拓宽了融资渠道,除抵押贷款、债权质押以外,极大的丰富了盘活资金的通道选择。

3. 理财产品扩大了银行的发展空间。各大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客户的短期资金需求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使银行获取更多的收益和利润,为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基础和空间。 (三)银行理财业务质押的必要性

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质押业务的经营主体大多为中小银行,而且只接受本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质押条件比较严格,多为短期贷款,虽然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认定不清晰,但是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开展仍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1.理财产品质押可以为客户解决应急资金需求。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不能提前回赎,但是每个企业或个人都会遇到需要应急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来为其解决应急资金的问题,最大化的合理化的利用闲暇资金。

2.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增加银行收益。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虽然较储蓄和信托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其不能提前回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业务的发展。此时,多数银行创新能开展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进一步弥补了理财产品不能提前回赎的劣势,为其再添发展优势。同时,通过这两项业务的开展,银行也从中获得了收益。

3.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的必然。从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一定会出现销售规模和销售数量的迅速增长,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需求也会随之旺盛。并且,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相关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范日渐规范化、合理化是发展的大趋势,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在这个层面上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

银行的理财产品相较于股票、基金等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加突出的财产价值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对理财产品质押的规定,银行和客户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都承担着较高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质押缺少合法依据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权利质押要求具备客体必须是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一定的权利凭证等条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明确看出理财产品是否具有可质押的特性,但是如果单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来看,投资者与银行的关系其实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质的条件。虽然如此,但是法律尚且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银行来说,开展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二)在偿还优先性上讲,理财产品后于司法强制措施

在司法机关执行相关的财产强制执行措施时,其执行顺序要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由于目前法律上尚且没有对理财产品质押进行明确的定性,若遇到投资人的财产需要强制划拨、冻结的时候,银行是不能先于这两者受偿的,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三)理财产品质押受到理财产品种类法律的制约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涵盖了国债、基金等多种产品。面对众多的理财产品开展质押业务,有一部分的理财产品是不适合进行质押的,如股票型基金等较易受到市场影响的理财产品,其风险高,本金尚且无法保证,因此不适合进行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理财产品的种类的法律规范的制约,因为银行一旦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势必将减小理财产品的质押率,将影响理财产品的融资效率。

四、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风险控制

当前,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波动不断,法律法规的保护缺失的大形势下,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需要更加谨慎和慎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一)要慎重选择理财产品质押的对象

理财产品质押的产品选择上,要尽量选取具有稳定收益的国债、有保本的基金等进行质押,要慎重择取或者不选择风险性较大的QDII 、股票型基金等开展质押业务。目前,尚处于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探索阶段,银行应该保守创新,优先选择由本银行发行的、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进行。

(二)合理确定质押率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开展的成效,与理财产品的质押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质押率也是银行进行竞争的主要环节。目前大多数银行要根据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同合理确定质押率,对于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其质押率应适当高于风险性较大的理财产品,而且应该增大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比重,合理化解风险。

(三)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

银行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过程中,应适当加强信息交流,这样可以适度减小质押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干扰的情况。同时,更好的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建立、完善抵押客户资信等级评价制度,着重选择资信较为优良的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银行风险。银行还应该尝试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且实时更新客户的资产、负债、收益、违规、违法信息,确保银行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时能够掌握全面、准确的用户信息,将银行承担的风险降到最小。

五、总结

自,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业务以来,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了主导型的金融产品。在理财产品市场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也势必成为新的潮流。虽然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还不甚完善,但是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已经开始新的探索和发展,我们期待着国家的相关立法、司法部门及时完善立法,早日明确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为我国的理财产品及其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扫清障碍,提供法律保障,从而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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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类的论文篇2

浅析我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引言

商业银行是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从世界各地曾发生的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后果可以看出,金融领域的危机会给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带来影响。同时,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也意识到,商业银行企业价值的衡量不仅要考虑经营情况与发展前景,还必须考虑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反映了该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财务报告的有用性,从而影响上市银行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从沪深交易所的内控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到财政部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我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政策不断建立并逐步完善。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关注,也使内控披露质量的提升成为了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需要思考的重大课题。

二、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及现状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利益,依照法律要求,通过自我评价与注册会计师评价的方式,定期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以报告形式披露给外部使用者。

(一)上市银行内部控制的特殊性

银行作为货币经营类企业,其业务与其他企业相比具备特殊性。首先,银行资金负债比例远高于其他行业,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明显较高,这就导致了银行的披露重点更加侧重于流动性。同时,由于银行的债权人多来自普通民众或者中小企业,债权人的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其次,银行业的披露政策较为严格,由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监管部门对银行内控信息的要求也较其他行业严格。最后,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选择上,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其要求的保密性较强,所以在披露的内部控制的信息上,银行往往因慎重选择而影响了披露的信息量。

(二)上市银行内部控制的主体及内控信息披露的载体

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机构四个方面。

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健全,董事会的披露载体是董事会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管理层的披露载体是公司治理报告。而监事会主要是对内部控制进行补充,对内控情况进行独立评价,其披露载体是监事会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银行的内部控制进行独立评价并评定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其披露载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在银行没有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或内控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时,银监会将采取介入措施。

本文研究的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银行内部控制中的四大主体在公司年报中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上市银行年报中的五个披露载体从不同方面披露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帮助投资者获取信息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三)我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基于年度报告的分析

本文查阅了~上市银行年报中内部控制披露情况并汇总为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总体情况较为完整,但单看每种披露载体可以发现,上市银行明显倾向于采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情况,披露的内容基本上也是说明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情况。

1. 董事会报告:上市银行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在只有8家,而到增长到11家。虽然有较多的银行选择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情况,但相对来说,该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量较少,一般都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及制度建设情况一节中提到内部控制建设情况,通过事务所对该银行的缺陷认定情况来说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两家上市银行没有在公司治理结构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其他银行均在公司治理一章披露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描述银行内部控制本身和内部控制监督的情况。到,没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说明内部情况的上市银行上涨到了8家,有些银行是因为在年报中单独设置内部控制一章,详细介绍了内部控制的相关情况,包含了之前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的内容。但有部分银行虽然增加了内部控制一章,但总体的披露信息量却没有增加,甚至有所减少。

3. 监事会报告:相比来说,上市银行更倾向于在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只有浦发银行没有在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到,未在监事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银行虽然增长到了5家,但有几家是在内部控制单独章节提到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声明。在披露方式上也比较相似,一般都是通过在 “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中设置“内部控制情况”一节披露对内控信息的意见,而意见通常是肯定的。

4.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上市银行运用最广泛的的披露方式,也是相关信息量最大的披露载体。自从国家政策规定上市银行披露内部自我评价报告后,基本上所有的上市银行都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但有个别银行并没有附录在年报中。上市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形式基本相似,包括内部控制目标的设定、内部控制体系或组织结构,然后从内部控制环境、控制活动分别描述其控制情况。

5. 内控审核报告:内控审核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披露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审核意见。结合~的年报可以看出,事务所报告多是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作为审核依据,很少采用《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这就导致了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有较大区别。而审计意见一般也都是对内部控制情况的消极保证。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事务所审核报告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较多,而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却比较少,基本上只有寥寥数语,表现出来较为明显的形式主义。而由于政策监管力度的影响,~内部控制披露总的信息量呈上升趋势。在评价依据上,内部控制自我评报告及审核报告缺少统一的评价审核依据,各银行审核披露信息各异;从披露主体对内部控制信息的评价内容来看,正面评价占绝对多数。可见,我国上市银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现了较明显的原则化,缺少实质性的披露,报告使用者难以通过上市银行披露的内控信息来判定其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程度,也难以揭示内部控制缺陷。

三、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银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越来越多,以及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近年来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情况大有好转,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法规制定和政策执行上都有所欠缺,具体表现如下。

(一)上市银行并不是自愿地披露内控信息,表现为较明显的形式主义

银行都倾向于披露好消息,隐瞒坏消息,信息量只是满足监管的最低要求,披露信息分散混乱。银行不愿意主动披露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主要还是因为公司担心坏消息会影响银行声誉进而影响股价。但银行应该认识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数量反映了其诚信程度,披露的信息多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更容易相信报告的真实性。同时,银行还可以以此为契机,完善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增强经营的稳定性。银行状况的好转直接反映在披露的信息中,这样就可以吸引大量投资者,获得稳定的资金流,增加企业价值。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

从各银行的年报可以看出,银行间的年报结构各不相同。比如在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的设置上,有的单独在一级项目中设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有的就叫讨论与分析,还有的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各银行年报的结构大相径庭,导致了难以形成规范的内控信息的披露载体。同时,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法规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规定较为简单,造成了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位置不固定,分布广泛。

(三)内部控制信息质量:量足质缺

从~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出,上市商业银行大部分能够按照“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五要素进行描述,但内部控制信息质量并不高,基本上仅限于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而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却并未给出有实用价值的结论。此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具有连续性,如农业银行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中披露了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关注到的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情况,但在农业银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中却并没有找到关于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的说明,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解决也无从知晓,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结论是“未发现本行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空洞地说明内控问题,真实性值得怀疑。

四、完善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从上述对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监管力度增强和银行自身认识的提高,近三年我国银行业内控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现有的基本法律规范

首先,统一上市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和审核标准。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存在依据不一致、披露格式和内容不统一等诸多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准则,使内控信息披露有据可依。其次,鼓励自愿性披露,但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最后,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的监督机构较多,为使各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需要各监管机构的通力配合,增加被监管方的违约成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

(二)建立和健全内控信息虚假披露的责任追究制度,降低风险

内部控制的作用主要是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但是从目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银行不愿揭示自己的内控缺陷和内控风险。因此,如何提高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性,是有关部门必须考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信息虚假披露的责任追究制度,当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是虚假时应进行严厉惩处,增加发布虚假信息的成本,使内控报告的披露符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提高内控信息披露的动力

内部控制的发展和完善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是协同的,内控信息的披露既依赖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内控建设和诚信披露,又有赖于整个资本市场环境的改善。因此,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向成熟的资本市场靠拢,为内部控制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给予真实准确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更多的“溢价”,使上市公司自愿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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